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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34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08
  • 标题
  • 李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3〕50号
  • 有 效 性

李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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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3〕50号


当事人:李*,男,汉族,身份证500102********6991,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金子山村***组***号,居住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新村巴王路***号***栋***-***,联系电话182****7771。

当事人李*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3年6月2日15时50分许,当事人李*在乌江支流大溪河口水域利用橡皮艇,使用5根鱼竿,每根鱼竿挂2颗钩,以蚂蟥为饵料实施垂钓,无渔获物。6月8日,本机关依法立案。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渔具进行照相取证并制作了图片资料。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对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现查明:2023年6月2日15时50分许,当事人李*在乌江支流大溪河口水域利用橡皮艇,使用5根鱼竿,每根鱼竿挂2颗钩,以蚂蟥为饵料实施垂钓,无渔获物。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李*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李*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情况及垂钓位置照片》4张4页,《鱼竿照片》2张2页。证明当事人李*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制作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告〔2023〕50号),并于8月30日留置送达,告知了当事人李*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一条“一、本决定所称禁捕区域是指以下水域:(一)水生生物保护区;(二)长江干流重庆段;(三)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四)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禁捕区域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市、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应区域设立禁捕标识牌”及《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之规定,当事人作业地点乌江支流大溪河口水域属于禁捕区。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2〕4号)第六条“禁止使用下列工具或方法进行垂钓:(一)国家和我市公布的禁用钓具;(二)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等工具;(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窝料;(四)以泥鳅、虾类等水生生物作为饵料、窝料;(五)利用船艇、排筏、其他水上漂浮物等工具;(六)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之规定,当事人使用的蚂蟥钓属于禁止使用的方法。

综上所述,当事人李*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钓期、使用5根鱼竿、以蚂蟥作饵料垂钓,其行为中具有三个“情节严重”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被我机关查获,垂钓时间短,无渔获物,对渔业资源未造成损害,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355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可对其行为进行一般处罚。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改正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鱼竿5根;

2. 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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