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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37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9-15
  • 标题
  •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农药)罚〔2023〕62号
  • 有 效 性

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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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药)罚〔2023〕62号


当事人: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56516G

法定代表人:罗*琴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号“***”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3年6月13日,接到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形式(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500102202306020913)投诉举报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修正堂植萃防蚊舒缓精华露无农药登记证。6月15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王丽丽、龙世德来到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实该产品包装标签上标有舒缓防蚊功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和第二款第五项“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判定该产品为农药。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同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月20日,本机关依法立案。7月11日,对该公司委托人刘秋菊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调查事实清楚。

现查明:2023年5月2日,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从重庆能邦医药有限公司以8元每支购进修正堂植萃防蚊舒缓精华露150支,从5月13日至6月11日线上销售了36支,销售价格29.8元每支,6月11日下架并退回重庆能邦医药有限公司114支,违法所得1072.8元,货值金额4470,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罗*琴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委托书1份共1页;委托人刘秋菊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形式(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500102202306020913)1份共7页;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重庆市信访办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信访形式(网上投诉)信访件编号:WT500102202306020913)1份共7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2份共2页;证明修正堂植萃防蚊舒缓精华露是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重庆能邦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随货同行单(进货单)1份共1页;电子销售明细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修正堂植萃防蚊舒缓精华露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

证据五:重庆鑫斛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采购退货单1份共1页;证明该公司将修正堂植萃防蚊舒缓精华露退回上家公司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药)告〔2023〕62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当事人在本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下架、退回该农药。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办案人员认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72.8元;

2.罚款人民币:8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9072.8元(大写:玖仟零柒拾贰元捌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重庆涪陵分行营业部(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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