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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4-0001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标题
  • 王某平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3〕115号
  • 有 效 性

王某平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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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3〕115号


当事人:王*平,男,汉族,身份证512301********653X,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双堡路德邦广场***幢***-***,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惠民乡板桥村***组,联系电话152****3182。

当事人王*平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3年10月27日17时许,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干流涪陵龙桥移民点附近水域使用1根鱼竿实施垂钓。执法人员请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人,同意对涉案钓具进行登记保存。10月30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0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对钓具进行了拍照和登记保存;11月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案钓具拟作出没收处置;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相关的照片确认,并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现查明:2023年10月27日15时许,当事人坐车从家里出发,16时30分许,到达长江干流涪陵龙桥移民点附近水域,使用1根鱼竿,鱼竿线上挂1颗鱼钩1个钩尖,以红虫为饵料实施垂钓,未钓获钓获物,整个过程持续了30分钟。鱼钩因挂在水草中,执法人员在收竿时将其扯掉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经当事人确认由本机关调查制作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4页;《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告〔2023〕1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关于“重庆市境内南岸区广阳镇至涪陵区南沱镇的长江江段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一、禁捕范围和禁捕时间:除水生生物保护区外,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止,实行全面禁捕”及《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钓区为常年禁止垂钓的水域,包括水生生物保护区和市农业农村委确定的禁钓区”及第十六条“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按照《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二)在禁钓区或禁钓期进行垂钓的”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其情形属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之规定。

为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避免无序的垂钓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应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惩戒;鉴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较好,也愿意承担违法责任等情节。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355号)的有关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钓具鱼竿1根。

2. 罚款人民币400.00元(肆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到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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