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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4-0021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标题
  • 重庆容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农药)罚〔2023〕119号
  • 有 效 性

重庆容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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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药)罚〔2023〕119号


当事人:重庆容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06NAN5U

法定代表人:汤*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扬支路***-***号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3年11月16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王丽丽、龙世德来到重庆容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PD20161297;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豫)0010;生产日期:20200511;保质期:2年;净含量:20ml;商标:好苗)已于2022年5月11日超过质量保证期。当天,本机关对该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1月1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1月22日,本机关对重庆容琪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涪陵经营部负责人汤*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调查事实清楚。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7日从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2盒,每盒50包共100包,进价80元每盒。当事人在2022年5月11日前销售了75包,在2022年5月11日后又销售了23包,销售价格3元每包,被本机关登记保存了2包。在质量保证期后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的货值金额75元,违法所得69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农药经营分支机构情况表》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汤*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电话请示记录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取得证据程序合法性。

证据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共1页;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1包;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照片打印件1份共3页;《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共1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询问笔录》1份共4页;重庆艾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入库单1份共1页;重庆艾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2份共1页。证明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后的货值金额少、违法所得小。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药)告〔2023〕119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较少,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办案人员认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甲霜·噁霉灵30%水剂农药2包;

没收违法所得69元;

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3069元(大写:叁仟零陆拾玖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没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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