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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4-0021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标题
  • 彭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4〕2号
  • 有 效 性

彭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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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4〕2号


当事人:彭*,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00102********4630,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小路***号***幢***-***。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2023年12月24日16时30分,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开展长江禁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长江支流涪陵蔺市梨香溪两汇大桥水域实施垂钓。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对钓具进行了拍照和登记保存。12月29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案钓具拟作出没收处置。2024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相关的照片确认,并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现查明2023年12月24日15时许,当事人带上鱼竿4根和购买的泥鳅并将泥鳅装在1个白色塑料小桶内从新妙老家出发,驾驶朋友的车于16时许到达长江支流涪陵蔺市梨香溪两汇大桥水域,使用4根鱼竿,其中2根鱼竿线上挂1枚鱼钩1个钩尖,另2根鱼竿线上挂2枚鱼钩2个钩尖,以泥鳅为钓饵实施垂钓,无钓获物,整个过程持续了大约30分钟。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泥鳅钓饵、钓具和垂钓水域的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2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机关程序合法。

2024年3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认定你垂钓的区域为其他禁捕区域,时间为非禁钓期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非法垂钓的行为其情形属情节严重。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按从轻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使用多竿以泥鳅为钓饵进行垂钓的非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十二、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钓具鱼竿4根。

2. 罚款700元(柒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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