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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4-00220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标题
  • 陈某胜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4〕4号
  • 有 效 性

陈某胜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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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4〕4号


当事人:陈*胜,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301********0537,住址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望涪***组***号。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3年12月28日15时30分许,当事人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三块石水域垂钓时,被执行长江禁捕检查的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同日,本机关依法立案并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2024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现查明2023年12月28日13时30分许,你驾驶所属的车牌为渝GN8780吉利车载上邻居龙忠华于14时20分许到达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三块石水域,发现现场遗留的一个塑料打包盒内有泥鳅10余根,你将塑料打包盒内的泥鳅用于3根鱼竿作钓饵,每根鱼竿鱼线上挂1颗鱼钩1个钩尖1根泥鳅实施垂钓,无钓获物,整个过程持续了约1小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垂钓时使用的泥鳅钓饵、钓具和垂钓水域的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涉嫌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1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1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3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机关程序合法。

2024年2月27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2024〕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后三日内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认定当事人垂钓的区域为水生生物保护区,根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2〕4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认定当事人非法垂钓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355号)第十五条第九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一般处罚,罚款数额按一般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水生生物保护区使用多竿以禁止使用的钓饵泥鳅进行非法垂钓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之规定。

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违反本决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四)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渔具鱼竿3根。

二、罚款1100元(壹仟壹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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