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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4-0022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04-07
  • 标题
  • 田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渔业)罚〔2024〕6号
  • 有 效 性

田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4〕6号


当事人:田*,男,汉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301********0814,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插旗***组***号。

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4年1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通过渔政AI系统,发现有人在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羊沱背水域垂钓。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于13时许到达现场,将正在该水域实施垂钓的当事人查获。1月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水域性质进行了认定。1月1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垂钓时使用的钓具拟作出没收处置,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相关照片资料,同时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9时许,带上3根鱼竿乘坐公交车前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羊沱背。下车与田应权汇合后,找当地人问路,10时许来到羊沱背的江边,使用2根鱼竿,每根鱼竿线上挂1个钩尖的鱼钩1枚,以火腿肠为钓饵进行垂钓,无钓获物。另1根鱼竿放于江边,未实施垂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询问笔录》1份6页,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鱼竿照片和电子地图截图1份4页,证明当事人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事实。

证据三:《关于田*涉案水域性质的认定意见》1份2页,证明当事人垂钓的水域是农业农村部规定的重点禁捕水域中的“水生生物保护区”。

证据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2页,《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2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2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机关程序合法。

2024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02室,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2024〕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拿出500元现金作为罚款放在办公桌上。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垂钓的水域为“水生生物保护区”。依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的通告》(渝农发〔2020〕148号)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垂钓区域为禁钓区。依据《重庆市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规〔2022〕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垂钓的行为属情节严重。

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35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数额按从轻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四条“水生生物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之规定。

依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第十二条第四项“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禁捕区域内非法垂钓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 没收鱼竿2根,返还未使用的鱼竿1根。

2. 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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