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4〕52号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7998696E,单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四社,投资人叶*文,身份证号码512301********1335,住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松坪村***组。
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养殖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过程如下:
2024年5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和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农服中心工作人员一起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岚马村六组六井沟水库例行检查,发现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在六井沟水库中从事网箱养殖,水库中共有网箱2组,部分网箱里有成品和半成品牛蛙若干,管理房里存放有成品饲料7袋,空饲料袋38个。5月20日,本机关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对六井沟水库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证据图片资料。5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6月5日,执法人员收集了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出具《关于李渡街道六井沟水库水质采样及检测结果的情况说明》。7月2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留置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自2004年3月6日承包六井沟水库以来,陆续在水库中搭建网箱用于喂养鱼苗。2022年6月起,养殖场开始在网箱内养殖牛蛙,2024年5月止,水库中共搭建网箱2组(框格46个),以水库管理房为中心,右边1组21个框格中,有15个框格内挂网箱(9个框格网箱里养殖有成品和半成品牛蛙,6个框格为空网箱),6个框格内未挂网箱。网箱内养殖牛蛙以斯特佳集团出品的“蛙特佳”和通威股份有限公司“蛙膨化配合饲料”为饵进行养殖。左边1组25个框格内挂网箱,有部分网箱养殖水葫芦。经收集涪陵区李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对六井沟水库水样进行监测分析,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COD)和总磷(TP)略微超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1份1页,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证据二:与原致韩六井沟水库管理所签订的《承包合同》1份3页,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关于六井沟水库有关事宜补充合同》1份3页,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承包六井沟水库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1份4页,相关证据照片1份7页,《询问笔录》1份7页,证明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在六井沟水库从事网箱养殖牛蛙的事实。
证据四: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关于李渡街道六井沟水库水质采样及检测结果的情况说明》1份2页,证明六井沟水库水质化学需氧量(COD)及总磷(TP)略微超标。
证据五: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2页,《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本机关程序合法。
2024年7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听〔2024〕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在六井沟水库中共搭建网箱2组(46个框格),其中仅有9个框格内挂网箱里养殖了成品和半成品牛蛙,其养殖规模较小,对水质污染有限,化学需氧量(COD)及总磷(TP)略微超标。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的相关规定,对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在水库中从事网箱养殖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禁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之规定。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网栏养殖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网箱养殖设施。”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市涪陵区叶文水产养殖场停止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网箱养殖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00元(叁万元整)。
2、15日内拆除网箱养殖设施。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