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药)罚〔2024〕54号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02MA604ME176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万灵村***组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5月25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重庆市涪陵区珍溪镇万灵村李明达售卖有毒肥料(已另案处理),5月31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龙*德、李*丽到珍溪镇万灵村李*达处初步核查,当事人反映的有毒肥料实际是0.2%杀单.噻虫嗪(商标:特扫帚;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033;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生许(川)0041;生产厂家:委托生产企业:郑州先利达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单位: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2月13日;净含量:25kg±0.25kg)农药,李*达现场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查询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无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信息,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5月31日,本机关依法立案。6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6月24日,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达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无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信息,且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查:2023年9月26日,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以2680元/吨的价格从科特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0.2%杀单.噻虫嗪农药2吨(规格:25kg/袋X80袋),2024年5月21日退回上家公司0.2%杀单.噻虫嗪农药79包,剩下1包系李明达自用已开封被本机关登记保存,销售价格110元/包,货值金额8800元,无违法所得,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法定代表人李*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中国农药数字监管平台截图1份共1页;
(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共2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共1页;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8)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9)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
(10)0.2%杀单.噻虫嗪农药包装正反面1份共2页;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份共1页;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份共2页;
(13)《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4)客户要货计划表1份共1页;
(15)退货单1份共1页;
(16)0.2%杀单.噻虫嗪农药1包;
(17)李明达与姚小碧结婚证复印件1份共1页;
(18)姚小碧特病证复印件1份共2页;
(19)贷款合同1份共17页;
(20)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证明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无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三组:证据(6)、(7)、(9)、(10)、(12)、(16)证明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第四组:证据(13)、(14)证明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
第五组:(15)证明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无违法所得;
第六组:证据(4)、(5)、(6)、(8)、(11)、(12)、(20)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第七组:证据(17)证明李*达与姚*碧系夫妻关系;
第八组:证据(18)、(19)证明当事人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和银行贷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药)罚告〔2024〕54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重庆市涪陵区达俊榨菜股份合作社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但无违法所得,是初次违法,并非主观故意,且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和银行贷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办案人员认为应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停止经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0.2%杀单.噻虫嗪20kg;
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