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肥料)罚〔2024〕109号
当事人: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
经营者:杨*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382********8394
工作单位和职务: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经营者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永柱村一社(现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CM1FX568
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9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李文丽、王丽丽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土地神牌过磷酸钙肥料包装和产品合格证标明有:生产企业:陕西帮田化工有限公司;厂址:陕西省略阳县金家河镇;含量:水溶性磷≥7.0%、有效磷≥12.0%、硫≥8.0%;执行标准:GB/T20413-2017;许可证号(陕)XK13-002-00009;商标:土地神;净含量25kg;生产日期:2024年1月22日,未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2024年9月20日,本机关依法立案。9月26日,对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9月29日,本机关对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经营者杨*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土地神牌过磷酸钙肥料包装和产品合格证未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属于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
2024年3月20日,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以550元/吨的价格从陕西帮田化工有限公司购进土地神牌过磷酸钙肥料8吨,2024年7、8月以600元/吨的价格销售了2.5吨,剩余的5.5吨保存在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肥料仓库。违法所得1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杨*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4)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3页;
(5)土地神牌过磷酸钙肥料包装正反面照片1份共2页;
(6)合格证照片1份共1页;
(7)入库单照片1份共1页;
(8)送(销)货单照片1份共2页;
(9)《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0)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1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1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5)、(6)证明土地神牌过磷酸钙肥料标签残缺不清;
第三组:证据(7)、(8)、(9)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第四组:(10)、(11)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肥料)罚告〔2024〕109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违法所得少。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355号)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对其行为按一般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之规定,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涪陵区旭毅农资经营部停止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行为;
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