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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4-0049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标题
  • 石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肥料)罚〔2024〕79号
  • 有 效 性

石某于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肥料)罚〔2024〕79号


当事人: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

经营者:石*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0826

工作单位和职务: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经营者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崇义红光***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ABPGXH4R

当事人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8月20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李文丽、王丽丽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经营的農神傳奇牌生物有机肥料包装和产品合格证标明有商标:農神傳奇;有机质含量:≥40%;有效活菌:≥0.2亿/g;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06)准字(0324)号;执行标准:NY884-2012;净含量:25kg;生产企业:重庆福纳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高丰村;生产日期:2023/05/05;产品适用作物、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未标明产品适用区域。同日,对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经营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8月21日,本机关依法立案。9月20日,本机关对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经营者石*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2024年1月4日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从重庆福纳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農神傳奇生物有机肥50袋(规格:25kg/袋),以45元每袋销售了農神傳奇生物有机肥43袋,货值金额2250元,违法所得19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石*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4)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

(5)農神傳奇生物有机肥包装正反面照片1份共2页;

(6)询问笔录1份共4页;

(7)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入库单1份共1页;

(8)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收据(销售单)2份共1页;

(9)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5)证明農神傳奇生物有机肥未标明产品适用区域;

第三组:证据(6)、(7)、(8)证明货值金额;

第四组:证据(6)、(7)、(8)证明违法所得;

第五组:证据(9)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肥料)罚告〔2024〕79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涪陵区丰禾农资经营部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鉴于当事人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第355号)所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的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对其行为按一般处罚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销售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的行为;

2.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870元(大写:叁仟捌佰柒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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