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药)罚〔2024〕110号
名称: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05253594U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号负***-***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4年9月19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李文丽、王丽丽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892;登记证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名称:江西中讯农化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6;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110062A004;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200毫升;商标:满扣)农药超过质量保证期。当日,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后现场对超过质量保证期的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2瓶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对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9月19日,本机关依法立案。9月25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了处理,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9月26日,本机关对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川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属于经营劣质农药。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从江西中讯农化有限公司购进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800瓶(规格:200毫升/瓶×40瓶/件×20件),生产日期及批号20220110062A004,质量保证期2年。进货价7.25元/瓶,销售价10元/瓶。当事人于2024年1月10日前销售了785瓶,2024年1月10日后销售了13瓶,被本机关登记保存了2瓶。超过质量保证期后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的货值金额150元,违法所得13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无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方*川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共1页;
(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6)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份共1页;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8)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9)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共4页;
(10)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
(11)存货记数账(进货单据)照片打印件1份共1页;
(12)销售台账照片打印件1份共3页;
(13)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单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
(14)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2瓶;
(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16)《询问笔录》1份共5页;
(17)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第一组:证据(1)、(2)、(3)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4)、(5)、(6)、(7)、(9)、(10)、(14)证明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经营的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是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
第三组:证据(10)、(11)、(12)、(13)、(15)、(16)证明货值金额小;
第四组:证据(10)、(11)、(12)、(13)、(15)、(16)证明违法所得少;
第五组:证据(4)、(5)、(6)、(7)、(8)、(17)、(18)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药)罚告〔2024〕110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认为应从轻处罚。
本机关认为: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泽川农资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0%阿维·哒螨灵水乳剂农药2瓶;
2.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3.罚款: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130元(大写:肆仟壹佰叁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没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