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5〕10号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6249176M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东路43号独立二楼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5年2月26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李文丽、王丽丽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审定编号:国审玉20190351;生产企业:广西青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商标:青青农业®;净含量:2kg;生产检测日期:2024年11月)品种授权号CNA20183334.7在有效期内,但未标注在种子包装上。2月2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2月26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对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3月4日,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鑫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销售的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品种授权号CNA20183334.7在有效期内,但未标注在种子包装标签上,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属于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2日从广西青青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75袋(规格:2kg/袋),购货价格48.61元/袋。2025年1-2月以6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3袋,货值金额4875元,违法所得8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李*鑫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抽样取证凭证1份共1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5)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
(6)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包装正反面照片1份共2页;
(7)《询问笔录》1份共4页;
(8)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进货明细打印件1份共2页;
(9)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原件3份共3页;
(10)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1袋;
(11)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截图1份共1页;
(12)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5)、(6)、(10)、(11)证明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第三组:证据(7)、(8)、(9)证明货值金额小;
第四组:证据(7)、(8)、(9)证明违法所得少;
第五组:证据(11)证明青青16号杂交玉米种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来源的合法性;
第六组:(3)、(12)、(13)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5年4月3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种子)罚告〔2025〕10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且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认为应从轻处罚。并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市涪陵区鑫阳农资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