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其他)罚〔2025〕5号
名称: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6BTJ6M,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白大道**号汇智国际**楼
当事人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5年2月6日,收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督办函》(渝农(其他)督〔2025〕4-1号),督办函要求对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行为积极展开调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当日,本机关依法立案调查。2月14日,我委派出2名执法人员到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集证据,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月1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杨廷武(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资料证据。4月28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集了补充证据。4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杨廷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经区农业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区财政局、区发改委会商,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涪陵区人民政府同意2022年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实施主体为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2022年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指定中标人。
2022年10月,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签订涪陵区2022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合同(甲乙方都是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括青羊镇兴安村安镇社区、罗云镇干龙坝村、蔺市街道清水塘村、同乐镇寿坝村、龙潭镇星光村、大顺镇林和村6个项目。2022年9月,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涪陵区2022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拆分为16个标段,通过劳务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将涪陵区2022年青羊镇安镇社区、兴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兴安村五社、四社、七社,安镇村二社)由重庆展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青羊镇安镇社区、兴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安镇五社、四社、六社、七社)由重庆儒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青羊镇安镇社区、兴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兴安六社、三社,二社,安镇一社)由重庆能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度同乐镇寿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寿坝村一社、二社、三社)由重庆拓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度同乐镇寿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寿坝村四社、五社、六社)由重庆城航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度同乐镇寿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寿坝村七社、八社)由重庆顺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罗云镇干龙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干龙坝村一社、二社、三社)由重庆宇鸿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罗云镇干龙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干龙坝村四社、五社)由重庆市浩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罗云镇干龙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干龙坝村六社、七社)由重庆瑞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蔺市街道清水塘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清水塘村一社、二社、六社、七社)由重庆佳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蔺市街道清水塘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清水塘村三社、四社、五社)由重庆市铠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大顺镇林和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林和村五社、六社、七社)由重庆恒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大顺镇林和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林和村一社、二社、三社)由重庆上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大顺镇林和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林和村五社、四社)由四川兰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龙潭镇星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星光村二社、三社、一社)由重庆宏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涪陵区2022年龙潭镇星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星光村一社、三社)由重庆阔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劳务明确规定劳务公司计取劳务费、辅材费用。经核查,涪陵区2022年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劳务分包单位还额外计取了预算审核报告中明确了的主要材料水泥、砂、碎石和片石费用。
涪陵区2022年度罗云镇干龙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计16375369.74元,扣除决算审减金额、甲供肥料、甲供管、甲供广告费、扣甲供机械油款、甲供混凝土、措施费、间接费、扣合同约定下浮0.2517、9%税金,抵扣进项;涪陵区2022年度罗云镇干龙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分包项目金额3222720.10元。涪陵区2022年度青羊镇安镇社区、兴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计17775498.57元扣决算审减金额、甲供肥料、甲供机械油款、扣措施费、间接费、合同约定下浮0.2413、9%税金、抵扣进项税涪陵区2022年度青羊镇安镇社区、兴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分包项目金额2649963.62元。涪陵区2022年度龙潭镇星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计12456672.83元扣除决算审减金额、甲供肥料、甲供管材、甲供水泵、甲供机械油款、甲供钢材、措施费、间接费、合同约定下浮0.2495、9%税金,抵扣进项税,涪陵区2022年度龙潭镇星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分包项目金额2367956.20元。涪陵区2022年度同乐镇寿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计16011319.74元扣除决算审减金额、扣甲供肥料、甲供管材、甲供水泵、甲供机械油款、甲供钢筋混凝土、水泥制品、措施费、扣间接费、合同约定下浮0.2403、9%税金,抵扣进项税;涪陵区2022年度同乐镇寿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分包项目金额2607831.00元。涪陵区2022年度蔺市街道清水塘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计12423107.20元,扣除决算审减金额、甲供肥料、甲供管材、甲供水泵、甲供机械油款、措施费、间接费、合同约定下浮0.2425、9%税金,抵扣进项税;涪陵区2022年度蔺市街道清水塘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分包项目金额2867465.34元。涪陵区2022年度大顺镇林和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合计14205615.20元,扣除决算审减金额、甲供肥料、甲供管材、甲供水泵、甲供机械油款、甲供智慧农业、甲供钢筋混凝土片石、措施费、间接费、合同约定下浮0.2383、9%税金,抵扣进项税;涪陵区2022年度大顺镇林和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分包项目金额2489118.409元。涪陵区2022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分包项目金额合计1620.51万元。
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国有全资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造成集体、国家利益损失,属于国有资产,无法计算,认定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建筑企业资质证书1份共1页;
(3)刘*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共1页;
(4)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
(5)杨廷武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页;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8)《重庆市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渝审调报〔2024〕96号)1份共26页;
(9)《询问笔录》1份共8页;
(10)《2022年涪陵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审批文件》1份共42页;
(11)《涪陵区2022年度蔺市街道清水塘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施工合同》1份共58页;
(12)《涪陵区2022年度大顺镇林和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施工合同》1份共58页;
(13)《涪陵区2022年度龙潭镇星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施工合同》1份共58页;
(14)《涪陵区2022年度罗云镇干龙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施工合同》1份共58页;
(15)《涪陵区2022年度同乐镇寿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施工合同》1份共58页;
(16)《涪陵区2022年度青羊镇安镇社区、兴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施工合同》1份共58页;
(17)涪陵区2022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劳务竞争比选存档资料1份共107页;
(18)《涪陵区2022年度青羊镇安镇社区、兴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劳务合同》1份共39页;
(19)《涪陵区2022年度同乐镇寿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劳务合同》1份共39页;
(20)《涪陵区2022年度罗云镇干龙坝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劳务合同》1份共39页;
(21)《涪陵区2022年度蔺市街道清水塘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劳务合同》1份共33页;
(22)《涪陵区2022年度大顺镇林和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劳务合同》1份共39页;
(23)《涪陵区2022年度龙潭镇星光村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施工劳务合同》1份共39页;
(24)16家劳务公司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书1份共33页;
(25)《涪陵区2022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预算审核报告》1份共78页;
(26)涪陵区2022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水泥、砂、碎石、片石主要材料价格汇总表1份共8页;
(27)涪陵区2022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各劳务公司劳务及辅材产值汇总1份共122页;
(28)涪陵区2022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竣工验收报告1份共71页。
(29)《询问笔录》1份共6页;
第一组:证据(1)、(2)、(3)、(10)、(11)(12)、(13)、(14)、(15)、(16)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3)、(4)、(5),证明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云授权杨廷武全权处理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案相关事宜。
第三组:(9)、(17)证明当事人通过劳务竞争性比选的方式将涪陵区2022年度丘陵山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划分成16个标段进行分包;
第四组:证据(8)、(9)、(18)、(19)、(20)、(21)、(22)、(23)证明当事人将2022年涪陵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劳务及辅材分包给重庆市浩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瑞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16个劳务公司;
第五组:(9)、(24)证明16个劳务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务分包,属于专业作业承包人;
第六组:(7)、(8)、(25)证明水泥、砂、碎石和片石属于2022年涪陵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的主要材料;
第七组:(8)、(9)、(25)、(26)证明16家劳务公司计取了水泥、砂、碎石和片石费用;
第八组:(9)、(27)、(29)证明2022年涪陵区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示范项目当事人最终结算各劳务公司费用合计1620.51万元;
第九组:(9)、(18)、(19)、(20)、(21)、(22)、(23)、(28)证明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包行为呈连续状态,分包行为终了之日至本机关立案之日在两年追诉时效期内,本机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其他)罚告听〔2025〕5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依法当场提出申述、申辩的除外),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2025年4月30日,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执法人员递交了《关于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说明》认可我委的行政处罚,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5月28日,经区委农业农村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处分包项目金额16205100元的6‰罚款97230.6元。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分包金额占整个工程比例较小,当事人认为泥、砂、碎石、片石不属于主要材料,是对文件理解不透切原因造成的,且未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和质量,没有造成集体、国家利益损失,积极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态度良好;本着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认为,对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数额可按从轻处罚的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分包:(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规定,认定项目主要材料(水泥、砂、碎石、片石等)采购属于主体、关键性工作,应由总承包单位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不应由劳务公司实施,属于违法分包。
依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区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对认定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规定,鉴于重庆市创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指定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分包项目金额16205100元的6‰的罚款:97230.6元(大写:玖万柒仟贰佰叁拾元零陆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