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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5-00218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5-10-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农(农药)罚〔2025〕5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药)罚〔2025〕54号


名称: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4894108K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滨江街道龙王沱锦天名都5幢7号

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5年5月8日,重庆市农药检定所对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经营的噻虫.高氯氟22%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登记证号:PD20172705;产品质量标准号:Q/CZH115-2022;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15;商标:卓净;净含量:15克;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25021313)进行了抽样检测。7月1日,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提出“关于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的异议函”结果的申诉。2025年7月21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渝农(农药)交〔2025〕05号),根据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编号:No.2025-ZJ037),该报告检验结论为:检出未登记成分啶酰菌胺。7月23日,本机关依法立案。7月29日,对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同日。对农药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制作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8月4日,本机关对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法人石习、购买噻虫.高氯氟22%微囊悬浮-悬浮剂的顾客蔡碧容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8月6日,制作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明:2025年5月8日,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以1元/袋的价格从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1200袋(规格:15克/袋),2025年5月-2025年6月期间以3元/袋-3.5元/袋不等的价格销售了1104袋;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抽检30袋,带走20袋并支付价格,本机关登记保存76袋。违法所得3384元,货值金额3612元,无用于经营农药的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4)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抽样单1份共1页;

(5)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案件线索交办函1份共11页;

(6)《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NO.2025-ZJ037)1份共4页;

(7)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确认书的异议函》1份共1页;

(8)《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共一页;

(9)《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共2页;

(10)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11)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

(12)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照片打印件1份共2页;

(13)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清点照片1份共1页;

(14)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入库明细表1份共1页;

(15)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销售凭证1份共4页;

(16)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76袋;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共1页;

(1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财物清单、送达回证1份共3页;

(19)《询问笔录》原件2份共8页;

(20)蔡碧容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21)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登记证1份共1页;

(22)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1份共1页;

(23)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份共1页;

(2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25)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26)中国农业信息网农药登记查询2份共4页。

第一组:证据(1)、(2)、(3)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5)证明案件来源;

第三组:证据(26)证明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的登记信息、标签内容与中国农药信息网公示的内容一致;

第四组:证据(4)(6)(7)证明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是假农药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21)(22)证明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资质合法以及石习尽到了查询义务;

第六组:证据(9)(11)(12)(13)(14)(15)(16)(19)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购进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第七组:证据(15)(16)(19)(20)证明重庆市涪陵区丰收种子有限公司销售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的违法所得;

第八组:证据(8)(10)(17)(18)(23)(24)(25)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本机关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药)罚告〔2025〕54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事实清楚,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属于一般性质违法。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不足七千元的,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72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该案件无从轻从重情节,应按照一般性质处罚。并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假农药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2%噻虫.高氯氟微囊悬浮-悬浮剂农药76袋;

2、没收违法所得3384元;

3、罚款:22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5384元(大写:贰万伍仟叁佰捌拾肆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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