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5〕78号
名称: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0544218G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商贸路**号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9月25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龙*德、王*丽到南沱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给南沱龚有明的扳倒砍(商标:扳倒砍;作物种类:茎瘤芥(榨菜);生产经营单位: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许可证号:D(渝涪)农种许字(2025)第0001号;净含量:250克;检测日期:2025年07月;产地检疫证号:5001022024001051;质量保证期:8个月)榨菜种子,标注种植季节日期为“10月中下旬”,未具体到日。9月2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10月27日,本机关对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权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2025年8月13日,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生产扳倒砍榨菜种子160罐,其包装标注种植季节日期为“10月中下旬”,未具体到日。2025年8月15日,以16元每罐的价格销售给南沱龚有明160罐,2025年10月28日,龚有明退回扳倒砍榨菜种子146罐,货值金额2560元,违法所得2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法定代表人彭*权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份共1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5)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
(6)扳倒砍榨菜种子包装照片1份共3页;
(7)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榨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1份共2页;
(8)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发库单(发货单)1份共1页;
(9)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退货入库单(退货单)1份共1页;
(10)《询问笔录》1份共3页。
第一组:证据(1)、(2)、(3)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4)、(5)、(6)、(10)证明扳倒砍榨菜种子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第三组:证据(7)、(8)证明货值金额较多;
第四组:证据(8)、(9)证明违法所得少。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种子)罚告〔2025〕78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扳倒砍榨菜种子外包装标注种植季节日期为“10月中下旬”,未具体到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种植季节是指适宜播种的时间段,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试验确定,应当具体到日,采用下列示例:5月1日至5月20日”。
当事人属种子生产企业,应当知道种子标签制作规范,货值金额较多,违法所得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29“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标签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认为应从轻处罚。并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本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弘真种子销售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