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5〕94号
当事人:重庆顺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71796334Y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涪清路**号
当事人重庆顺潮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5年10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岸线情况摸排核实,发现重庆顺潮实业有限公司的重庆港涪陵港区羊驼背作业区工程未编制涉渔影响专题论证报告;未编制水生态补偿措施实施方案;未向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未按“三同时”原则落实环境影响补偿措施。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立案,执法人员对重庆港涪陵港区羊驼背作业区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同日,本机关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提供渔业环境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及生态补偿实施方案。11月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顺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12月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查明:重庆顺潮实业有限公司的重庆港涪陵港区羊驼背作业区工程位于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黄桷嘴1组水域附近,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附件《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序号47《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关于“保护区位于重庆市境内南岸区广阳镇至涪陵区南沱镇的长江江段”之规定,认定该工程位置属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
重庆港涪陵港区羊驼背作业区工程由码头主体项目、港区道路、堆场、综合办公楼、仓库五部分组成。码头工程建设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建设3号泊位及对应陆域部分、办公楼、堆场、斜坡道、廊道等设施设备,2006年6月开工,2008年10月完工,2018年10月通过验收;第二阶段建设2号泊位及对应156米以上陆域部分,2019年6月开工,2022年9月完工,2024年1月通过验收。2号浮吊趸船于2016年装配,3号浮吊趸船于2020年装配。工程第二阶段建设行为属于在长江鱼类洄游通道水下工程作业,位于保护区内的构筑物有:高水位平台、浮吊趸船等。其中:高水位平台由156米修建至177米,平台尺寸130米×80米,占用面积约10400平方米,占用水体约218400立方米;浮吊趸船长70米,宽18米,占用面积约1260平方米。工程永久性占用保护区面积11660平方米,挤压鱼类的栖息空间,导致鱼类饵料生物损失,涉水构筑物对漂流卵苗有不利影响。施工和营运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对鱼类有驱离作用,干扰鱼类的繁殖、索饵、越冬及洄游活动。
重庆顺潮实业有限公司的重庆港涪陵港区羊驼背作业区工程未编制涉渔专题影响论证报告,未取得涉渔环评手续,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也未告知渔业主管部门其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情况,工程施工期和运营期至今对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资源有较大影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法定代表人黄*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4)当日水位信息截图1份共1页;
(5)工程现状图片1份共7页;
(6)现场检查图片1份共3页;
(7)询问笔录1份共5页;
(8)专家踏勘意见1份共2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共2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5)(6)(7)证明该工程的第二阶段建设属于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
第三组:证据(8)证明该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对保护区水生态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组:证据(3)(7)证明当事人从运营期至今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
第五组:证据(3)(7)证明当事人从运营期至今未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组:证据(3)(7)(8)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至今,仍在行政处罚时效期内;
第七组:证据(9)证明本案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质。
本机关于12月1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听〔2025〕94号),并于12月2日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的重庆港涪陵港区羊驼背作业区工程第二阶段建设属于未批先建,2019年6月开工,2022年9月完工,一直营运至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工程未编制涉渔影响专题论证报告,未取得涉渔环评手续,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且未告知渔业主管部门;工程位于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涉水构筑物有高水位平台、浮吊趸船等,占用面积约11660平方米,占用水体约218400立方米,水下工程规模较大;工程施工和营运期间产生的噪声和振动会干扰鱼类的繁殖、索饵、越冬及洄游活动,对渔业资源有较大影响。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547“违法情节:一般;适用条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渔业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及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未及时整改的;裁量阶次:一般;裁量标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市或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顺潮实业有限公司尽快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