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宅基地)罚〔2025〕84号
当事人:谭*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00102********3695
工作单位和职务:务农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组
当事人谭*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9月28日,根据区信访办专题研究“中巡组移交重点信访事项”会议安排,以及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交办新妙镇谭定全违规建房信访事项的通知》(涪陵信联办发〔2025〕71号)交办,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依据职责分工,对谭定全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10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委依法立案。10月15日,执法人员到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3组谭定全(实为谭*申请宅基地建房)建房处进行了实地调查,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经重庆纬鑫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测绘,同时对谭*的委托人谭定全作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对谭*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涪农(宅基地)责改〔2025〕2号,责令当事人谭*于11月5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1月6日,执法人员对时任新妙镇适园村3组组长邓成江进行了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建房现场进行复核,当事人谭*并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谭*宅基地执法测绘项目报告书》。
经查:当事人谭*,系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3组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21年7月,新妙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当事人谭*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批准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建设位置为新妙镇适园村3组。当事人于2022年2月在新妙镇适园村3组(油库)动工修建房屋,2025年9月完成主体框架并停工,其房屋占特殊用地实测占地面积为398.56平方米,超审批占地面积248.56平方米。截至11月6日,当事人谭*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谭*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授权委托书1份1页;
谭定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当事人谭*系适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1份共1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共6页;
谭定全(受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共6页;
《涪陵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申请表》复印件1份共8页;
邓成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邓成江《询问笔录》1份共3页;
《关于交办新妙镇谭定全违规建房信访事项的通知》涪陵信联办发〔2025〕71号)1份共4页;
《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涪农(宅基地)责改〔2025〕2号及送达回证1份1件;
《涪陵区新妙镇适园村谭*宅基地执法测绘项目报告书》重庆纬鑫测绘有限公司及送达回证1份共20页;
《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人民政府关于谭*获批建住房占地具体位置的函》1份共4页;
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
第一组:证据(1)、(4)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6)、(7)、(8)、(9)证明当事人谭*新建住宅经过新妙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占地面积150平方米;
第三组:(5)、(12)、(13)证明当事人谭*修建的住宅中占用特殊土地的实测占地面积为398.56平方米,超审批占地面积248.56平方米;
第四组:(12)、(13)证明证明当事人房屋实际建设位置与审批建设位置关系;
第五组:(5)、(11)证明截至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谭*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宅基地)罚告听〔2025〕8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涪农(宅基地)罚〔2025〕84号)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新妙镇适园村3组(油库)超审批占地面积248.56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