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农安)罚〔2026〕30号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梅文芳家禽养殖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3168956XG投资人:肖*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兴安村***组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6年4月28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青羊镇兴安村1组重庆市涪陵区梅文芳家禽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养殖场销售的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本机关对该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涪农(农安)责改〔2026〕12号),责令其4月29日前改正相关违法行为。2026年5月11日,本机关对该养殖场的整改结果进行核查,发现该养殖场4月29日以来有销售行为,在销售时仍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同日,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养殖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5月12日,本机关依法立案。5月18日,对该养殖场投资人肖*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该养殖场在销售鸡蛋时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重庆市涪陵区梅文芳家禽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投资人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适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共2页;《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生产销售情况表)打印件1份共1页,证明该养殖场有农产品销售行为。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原件1份共2页;《询问笔录》原件1份共4页;现场检查(勘验)照片打印件7份共7页;《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责令改正通知书》(涪农(农安)责改〔2026〕12号)原件1份共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共1页,证明该养殖场销售的鸡蛋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安)罚告〔2026〕30号),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农安)罚告〔2026〕30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明确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视作当事人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该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之规定。
该养殖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未构成刑事犯罪,其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较为轻微,应接受行政处罚,不移交公安机关。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678“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初次违法;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三百七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具有较轻的违法情节,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认为应从轻处罚。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的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