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渔业)罚〔2026〕6号
当事人: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688948245C;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政府办公楼***-***号。
当事人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6年2月24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浮船坞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渔业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及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未获农业农村部渔评批复,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也未告知渔业主管部门其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情况。同日,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2月26日,本机关依法立案。3月20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的委托代理人秦泽兵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5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现查明: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浮船坞项目位于长江干流重庆市涪陵区清溪镇达牛皮水域附近,主要用于船舶制造、停靠和维修,主要设施包括:浮船坞1座(总长66.02米,型宽23米,型深2.5米,坞墙高度5.3米,空船吃水深度0.6米)、鼎航1号趸船(长40米,宽10米,型深2.2米)、鼎航2号趸船(长43米,宽16米,型深2.4米)、6艘垫档船及3艘小船。其中浮船坞于2024年9月购买,同年12月投入使用;鼎航2号趸船于2024年8月购买并投入使用。该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渔业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及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未获农业农村部渔评批复,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也未告知渔业主管部门其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
(3)现场勘验照片及水位信息1份4页;
(4)当事人提供的鼎航船坞及鼎航2号趸船船舶登记证书及拖船协议1份13页;
(5)法定代表人张*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6)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书1份1页;
(7)被委托人秦泽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8)询问笔录1份4页;
(9)专家踏勘意见1份2页;
第一组:证据(1)(5)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8)证明该项目属于在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下工程作业;
第三组:证据(9)证明该工程在运营期对保护区水生态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组:证据(2)(8)证明当事人从运营期至今未采取渔业资源补救措施,未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组:证据(2)(3)(4)(8)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至今,仍在行政处罚时效期内。
2026年5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渔业)罚告〔206〕6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机关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将采取的补救措施告知市或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规定。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阜平中华鳖等63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农办渔〔2009〕34号)附件《第二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序号47之规定,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浮船坞项目所在水域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实验区。该项目一方面长期占用保护区实验区水域,压缩鱼类栖息空间,影响鱼类洄游,并造成浮游生物损失;另一方面,船舶制造、维修及靠泊产生的噪声与水体扰动,对保护区水生生物及其栖息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547“违法情节:一般;适用条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渔业环境影响专题报告及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未及时整改的;裁量阶次:一般;裁量标准: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三万七千元以上七万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并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重庆市鼎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8000元(大写:叁万捌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