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6〕15号
当事人: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
经营者:杜*娜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408X
工作单位和职务: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经营者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敦仁街道杨家花园(兴华中路)负**-**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EXT7MMXB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一案,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6年3月30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执法人员李文丽、王丽丽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销售的Q优28水稻杂交种(审定编号:渝审稻2011001;商标:渝粮;净含量:500g;生产单位:重庆中一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A(渝)农种许字(2017)第0001号;检测日期:2025年11月;生产日期:2023年09月;检疫证明编号:5002312023001037)品种授权号CNA20120279.6在有效期内,但未标注在种子包装上。3月30日,本机关依法立案。3月30日,执法人员对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3月31日,本机关对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经营者杜*娜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Q优28水稻杂交种包装标签未标注品种权号。2025年11月26日,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杜*娜以900元每件的进货价格从重庆中一种业有限公司购进Q优28水稻杂交种5件(共150kg),2026年1月至3月销售了12袋(每袋500g共6kg),标价30元,违法所得360元,货值金额9000元。
主要证据如下:(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2)杜*娜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3)抽样取样凭证1份共1页;
(4)《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5)现场检查照片1份共2页;(6)Q优28水稻杂交种包装正反面照片1份共2页;
(7)《询问笔录》1份共4页;(8)重庆中一种业有限公司种子运单(进货单)复印件1份
共1页;
(9)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销售单复印件1份共3页;(10)Q优28水稻杂交种1袋;
(11)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截图1份共1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5)、(6)、(10)、(11)证明Q优28水稻杂交种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第三组:证据(7)、(8)、(9)证明货值金额小;
第四组:证据(7)、(8)、(9)证明违法所得少;
第五组:证据(11)证明Q优28水稻杂交种是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来源的合法性。
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机关于5月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种子)罚告〔2026〕15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当事人销售的Q优28水稻杂交种外包装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29“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标签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规定;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七千四百元以下罚款。”规定,本着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认为应从轻处罚。并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本机关责令涪陵区金秋种子经营部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