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宅基地)罚〔2026〕27号
当事人:黎*强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2451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组***号
当事人:黎*琴
性别:女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2468
工作单位和职务:无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组***号
当事人黎*强、黎*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其案件调查经过如下:
2026年4月22日,接群众举报,黎*强、黎*琴涉嫌在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机关依法立案。4月23日,执法人员从李渡街道办事处调取黎*强、黎*琴建房审批相关材料;对明家湾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本机关通过街道通知当事人黎*强、黎*琴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重庆纬鑫测绘有限公司对黎*强、黎*琴宅基地房屋进行测绘,因当事人强烈阻挠未完成测绘。4月24日,在李渡街道和明家湾社区工作人员,马鞍街道和金银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到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宅基地建房所处位置)向当事人了解情况,黎*强未露面,黎*琴再次拒绝配合调查。在现场工作人员的全程见证下,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李渡街道明家湾社区出具了黎*强、黎*琴明家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马鞍街道金银社区、李渡街道明家湾社区均提供了黎*强、黎*琴房屋全部位于马鞍街道金银社区的证明材料。重庆纬鑫测绘有限公司进行了测绘。5月7日,在马鞍街道金银社区工作人员全程见证下向当事人黎*强、黎*琴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拒绝见面,电话通知无人接听,采取留置送达。同日,对马鞍街道金银社区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询问笔录。5月8日,执法人员向李渡派出所调取黎*强、黎*琴身份户籍信息,马鞍街道办事处、李渡街道办事处出具相关材料说明。5月9日,区规资局出具相关材料说明。
经查:黎*强、黎*琴系亲姐弟,均是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社区3组村民,属明家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黎*强于2010年8月24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的建设位置为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村三社,建设规模为165平方米。黎*琴于2012年2月6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的建设位置为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村三社,建设规模为165平方米。二人实际建设房屋位于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与规划许可建设位置不一致。该住宅占用的土地非原宅基地,属异地新建,占地面积为456.14平方米,院坝占地面积为247.14平方米,未依法取得对应《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黎*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共1页;
(2)黎*琴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共1页;
(3)黎*强、黎*琴系明家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1份1页;
(4)黎*强、黎*琴不属于金银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1份1页;
(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共1页;
(7)重庆纬鑫测绘有限公司《涪陵区马鞍街道金银社区黎*强宅基地执法测绘项目报告书》1份共13页;
(8)金银社区出具的关于黎*强、黎*琴建设住宅均位于金银社区的材料说明1份共1页;
(9)明家湾社区出具的关于黎*强、黎*琴建设住宅均位于金银社区的材料说明1份共1页;
(10)规资局出具的关于未查询到黎*强、黎*琴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的相关规划许可与用地审批的情况说明1份共24页;
(11)李渡街道出具的关于金银社区地理区位与辖区四至范围保持不变以及未查询到黎*强、黎*琴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建房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1份1页;
(12)马鞍街道出具的关于金银社区地理区位与辖区四至范围保持不变以及未查询到黎*强、黎*琴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建房相关手续的情况说明1份1页;
(13)黎*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份共1页;
(14)黎*强《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1份共1页;
(15)黎*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份共1页;
(16)黎*琴《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1份共1页
(17)明家湾社区原书记徐成位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8)金银社区原主任王清泉询问笔录1份共4页;
(19)金银社区5组原组长王小华询问笔录1份共4页;
第一组:证据(1)(2)(3)(4)证明当事人黎*强、黎*琴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5)(6)(7)(8)(9)(17)(18)(19)证明当事人黎*强、黎*琴实际建设房屋位于涪陵区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房屋占地面积为456.14平方米,院坝占地面积为247.14平方米;
第三组:证据(13)(14)证明当事人黎*强于2010年8月24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的建设位置为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村三社,建设规模为165平方米。
第四组:证据(15)(16)证明当事人黎*琴于2012年2月6日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的建设位置为涪陵区李渡街道明家湾村三社,建设规模为165平方米。
第五组:(10)(11)(12)证明经区规资局、李渡街道、马鞍街道查询,未查询到黎*强、黎*琴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金银社区5组建房相关手续;
第六组:(11)(12)证明2016年金银社区划转至马鞍街道管辖,但其地理区位与辖区四至范围保持不变。
本机关于2026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宅基地)罚告听〔2026〕2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及当事人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5月13日,本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书、陈述和申辩意见书,并予以受理。同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黎*强、黎*琴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涪农(宅基地)听通〔2026〕1号),告知了听证时间、地址,于5月19日、5月20日两次电话通知申请人代理律师将听证地址变更为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司法所,申请人表示同意变更听证地址。
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依法在重庆市涪陵区马鞍街道司法所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为其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不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请求依法撤销涪农(宅基地)罚告听〔2026〕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一是提出案涉房屋是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合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主观上具有合法建房、依规审批的真实意思;二是认为关于实际建设地址与规划许可地址不一致,是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街道管辖范围变更导致;三是告知书只载明了房屋面积,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中多认定了院坝面积,前后认定存在明显的差异,不能在作出告知书后加重行政处罚。四是提供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居民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以及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资料。
2026年5月25日,本机关进行了案件集体讨论。对当事人听证提出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一是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属于客观事实,违法状态一直存续,本机关有权依法查处。二是金银社区与明家湾社区自始至终属于两个不同的社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地理区位与辖区四至范围保持不变。三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本机关仍有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的权利,根据调查结果,仅增加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院坝)的行政命令并未加重行政处罚且符合法定程序。四是查处违法占地行为是本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与涉案房屋是否纳入征收拆迁范围无必然关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执法目的正当,当事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703.28平方米土地,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