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农(种子)罚〔2026〕17号
当事人:况*梅
性别:男
民族:汉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512301********1612
工作单位和职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2MA5Y7J4456
当事人经营假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3月9日,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对况*梅经营的种子门市部销售的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进行抽样并送检。2026年4月1日,本机关收到《华智种子质量分子检测中心种子样品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603-S536-02513),该《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意见:供检样品与对照样品绿旺美甜糯8号比较,检测出差异位点数为24,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同日,本机关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表示不申请复检,本机关依法立案,并对抽样留存样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4月7日,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作出拟没收处理。4月10日,对况*梅经营的种子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4月14日,本机关对况*梅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资料。目前,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2025年12月5日,况*梅从渝知玉农业(重庆)有限公司购进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200袋,2026年3月3日-2026年3月5日期间销售2袋,标价15元每袋。2026年3月9日,被本机关现场抽样6袋,送华智种子质量分子检测中心2袋,本机关留存2袋,当事人留存2袋,余下192袋已于2026年3月11日退回上家公司。该种子经检验供检样品与对照样品绿旺美甜糯8号比较,检测出差异位点数为24,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违法所得30元,货值金额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
(2)况*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
(3)抽样取样凭证1份共1页;
(4)《华智种子质量分子检测中心种子样品检验报告》1份共5页;
(5)检验报告送达回证1份共1页;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共1页;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9)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份共1页;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及财物清单1份共2页;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份共1页。
(12)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4袋;
(1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2页;
(14)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共2页;
(15)《询问笔录》1份共5页;
(16)渝知玉农业(重庆)有限公司发货单1份共1页;
(17)渝知玉农业(重庆)有限公司发货单(况*梅收货单)1份共1页;
(18)洪顺种子经营部购种凭证(销售单)2份共2页;
(19)况*梅退货单1份共1页;
(20)货物托运单(退货物流单)1份共1页;
(21)四川省绿旺农业科技有限发展公司营业执照1份共1页;
(22)四川省绿旺农业科技有限发展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副证2份共2页;
(23)植物检疫证书(省内)1份共1页;
(24)农作物种子经营委托书1份共1页;
(25)种子质量承诺书1份共1页;
第一组:证据(1)、(2)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3)、(4)、(12)证明案件来源,当事人销售的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品种真实性不符合要求;
第三组:证据(5)证明当事人不申请复检;
第四组:证据(6)、(7)、(9)、(10))证明对留存样品4袋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的处理情况;
第五组:证据(15)、(16)、(17)、(23)证明况*梅购进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数量及货值金额;
第六组:证据(15)、(18)证明况*梅销售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数量及违法所得;
第七组:证据(13)、(14)、(19)、(20)证明况*梅将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退回上家公司的事实;
第八组:证据(21)、(22)、(23)、(24)、(25)证明种子生产厂家资质齐全况*梅尽到种子进货查验义务。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涪农(种子)罚告听〔2026〕17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真实性和纯度SSR分子标记检测玉米》(GB/T39914-2021)认定况*梅销售的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品种真实性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判定为假种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况*梅经营假种子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当事人在正规公司购进种子,且主动退回上家公司,货值金额小,违法所得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重庆市农业农村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农发﹝2025﹞34号)序号5“违法情节:较轻;适用条件:货值金额不足六千元的;裁量阶次:从轻;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四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并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确定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况*梅停止经营假种子的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绿旺美甜糯8号种子4袋(规格:200g/袋);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25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25030元(大写:贰万伍仟零叁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市涪陵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涪陵区中山东路102号朝华大厦1112室)缴纳罚款(收款人: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账号:5000131360005000484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