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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0-00091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6-11-0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分级备案的实施意见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6〕16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分级备案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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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市农委《关于做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的通知》(渝农发【2016】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

   (一)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大力支持发展80亩左右适度规模经营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委农经发〔2015〕3号文明确将“工商资本”界定为“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对纳入监管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界定为“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的行为”。各乡镇街道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鼓励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对象,重点是到农村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和其他工商业者,而不是在农村长期生产生活的农民。对农民增加投入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重点支持和鼓励。对农民外出在一、二、三产业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回乡创业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应视为农民投资,不宜按“工商资本”对待。二是对农民兴办工商企业后流转农地实行区别处理。对农民在本地或者外地创业兴办工商企业,以工商企业名义再投资或者合资租赁农地兴办农业企业,应属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纳入的监管对象。对农民创业兴办工商企业获得收益后,回乡以农民个人或农户家庭名义投资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可以视为农民投资,但对大面积租赁其他农民承包地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超过当地制定的适度标准)的,对其监管和风险防范要求,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同等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三是妥善处理户籍变迁中“农民”对象的把握。户籍制度改革前,拥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按农民对待;户籍制度改革后,因取消了农村居民户籍和城镇居民户籍登记差异,原则上对拥有流转土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拥有该集体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视为当地农民对待。

   (二)支持发展现代种养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围绕加快粮食规模经营和蔬菜、畜牧、果品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繁育、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企业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的优势,引导和支持工商资本更多地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等领域,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通过投资或领办创办合作社、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发展股份合作、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签订订单等形式,与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共同发展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解决资金、技术、加工、品牌、市场营销等当前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中农民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突出问题,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避免单纯租赁农地,代替农民简单从事种养环节生产,因成本高、收益差而产生生产经营风险。

   (三)鼓励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积极引导工商资本在加强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划,发展股份合作经营,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承担服务项目等形式,投资开发荒山、荒沟、荒滩、荒丘,促进山区综合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地”发包给工商企业,必须经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报经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加强规范和管理

   (一)规范土地流转方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与农户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协商,按照市农委统一制发的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必须明确: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流转用途、流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条件,以及违约后的责任,并就风险保障、不再流转后土地如何归还各农户、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再流转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是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后,对农地进行综合整治,改变了农地原来的面积、四至界限而无法按照农地原面积原坐落归还各农户的,流转农地双方必须要在流转合同中明确流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农地具体的归还各农户的方式。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方式的引导,提倡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重点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股份合作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获得土地流转收益的基础上,参与土地经营收益再分配,增加农民收益。严防毁约弃耕撂荒行为发生,区、乡镇和村委会,要发挥协调服务职责,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土地流转矛盾。

   (二)严格保护耕地。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要合理施用肥料和农药,保护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严禁以租代征或转为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和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属设施农业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要求备案。

   (三)实行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上限控制。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面积和期限实行上限控制,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亩以内。工商资本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1000亩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由乡镇街道审核后,经区农委批准后方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期限。

三、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

   (一)建立分级备案制度。按照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规模,以乡镇街道、区为主建立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主要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各备案审查机构,要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和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经营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和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村(居)组、乡镇街道、区农委是实施备案制度的责任主体。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无论面积大小,均须依法向发包方备案。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500亩以下的,由村(居)组向所在乡镇街道备案;租赁农地500亩以上(含500亩)的,乡镇街道备案后,由乡镇街道向区农委备案;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模超过1000亩(不含1000亩)的,区农委备案后,由区农委向市农委备案,审查备案内容涉及国土、工商部门职责的,还应同时报国土、工商等部门审查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要加强审查监管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建立逐级上报汇总制度,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管理。对不实行备案制度的,要逐级督促整改;由此发生违规事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

   (二)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凡租赁农地500亩以上的,建立由区农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参与的审查审核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重点审查审核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具有合法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良好资信,是否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是否具有租金支付和违约赔付能力,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具备风险防范和市场波动应对能力,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审查审核时限一般不超过接受申请或备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书面审查审核意见,告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租赁农地500亩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参照以上形式、内容、时限,组织审查审核,并将书面审查审核意见告知发包方和农地租赁双方。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和禁止,更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责令企业(组织或个人)进行整改,并告知出租土地农户可能出现的风险。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审查审核条件。

   (三)清理并完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手续。各乡镇街道要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情况进行清理,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按照本实施意见补充完善分级备案手续,于2016年12月10日向区农委备案,同时将审查备案汇总情况表(见附件1)报区农委。以后对新增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在每季度末月20日前统一报区农委备案,同时报送审查备案汇总情况表(见附件1)。

四、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一)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加快完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和流转指导服务。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运行,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及相关责任等事项。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每个农户出具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租,坚决防止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二)合理确定租金给付方式。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以此为原则指导农民签订租地合同,保障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年初或耕种期开始前,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土地农户足额缴纳租金后,方可进行经营,防止租赁方先用地却不能支付租金而引发纠纷。

   (三)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较多的乡镇街道,可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采取按照一定比例向租地企业收缴风险保障金(原则上应高于流转土地一年的流转租金),同时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和土地复垦。对租地企业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


附件:1.市农委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

      2. 市农委《关于做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的通知》(渝农发〔2016〕152号)

      3. 重庆市涪陵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附件1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

渝农发〔2015〕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委员会、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和各分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精神,按照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对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引导规范经营

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对工商资本进入农业,主要是鼓励其根据当地资源禀赋、产业特征,重点发展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以及当地需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产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投资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在生产发展中切实保护耕地等农业资源,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引导工商资本增强社会责任。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应通过利益联结、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就业等多种途径带动农民共同致富,不排斥农民,不代替农民。鼓励“公司+农户”共同发展,支持农业企业通过签订订单合同、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提供土地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二、加强规范管理

   (一)合理确定经营规模

加强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行为规范管理。各地对工商企业租地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亩以内。各区县(自治县)应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不同产业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当地的上限控制标准。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二)加强事前监管

建立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租地1000亩以内的要按照面积的多少,在区县(自治县)级以下备案,超过1000亩的在市农业委员会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属设施农业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要求备案。

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审核机制。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建立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经营的审查审核办法。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发包方等审查审核主体的职责,对经营主体的资质、商业信誉、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内容,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和部门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审查审核。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审查审核内容和租地规模,研究制定具体的审查审核的程序和标准。对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加强事中监管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切实保障农地农用。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得改变农用地用途,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转租和抵押担保。要指导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要强化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严禁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擅自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采取坚决措施严禁改变农用地用途。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乡村联动、农民参与的检查监督机制,对租赁农地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加强事后监管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撂荒耕地、违反产业规划的,可以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必须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流转土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坚持以保障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为核心,加强风险防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市场规范进行。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快建立完善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范,明确交易原则、交易内容、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等事项。严禁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凡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必须经全体农户书面委托,严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未经农户同意的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采取强迫命令,搞一刀切,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指导其与农户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应明确土地流转用途、风险保障、土地复垦、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加强流转合同的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引导流转双方依法依规解决流转矛盾。

各区县(自治县)要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风险防范机制。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应先付租金、后用地。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可以按一定时限和一定比例缴纳风险保障金。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可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和土地复垦。各区县(自治县)要抓紧研究制定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对租地企业所缴纳的风险保障金,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开展农业保险、农业担保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风险防范机制探索,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联合查处;国土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租赁农地擅自转为建设用地情况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要建立部门责任追究制,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担。

各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及时组织力量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进行规范。对已超出当地上限标准的,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各地要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加大舆论宣传监督力度,严格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健康有序流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附件2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做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了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15〕283号),要求在合理确定经营规模基础上,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为确保备案工作规范有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备案工作的总体要求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明确要求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加强监管,主要基于我国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实际,鼓励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但不提倡工商资本到农村长时间、大面积租种农民土地发展传统种养业,挤占农民就业空间,防止出现大量城市资本到农村大面积租种农地发生经营风险,影响社会稳定。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备案监管,既是加强耕地用途管理、保护农民利益的需要,又是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风险防范的需要。各地要准确把握中央和市里的总体要求,制定明确的分级备案标准和流程,有效建立起分级实施、权责清晰、对象明确、内容科学、程序规范、符合规划、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审核备案机制。

二、规范备案内容和流程

   (一)明确备案监管内容。渝农发〔2015〕283号文件对备案监管的主要内容已有明确要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备案事项,主要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各备案审查机构,要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和租地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从事农业经营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和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规范备案流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无论面积大小,均须依法向发包方备案。达到区县规定的乡镇备案审查标准的,发包方签注备案审查意见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备案。达到区县备案审查标准的,经乡镇人民政府签注备案审查意见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区县农业部门审查备案,审查备案内容涉及国土、工商部门职责的,还应同时报国土、工商等部门审查备案。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模超过1000亩(不含1000亩)的,由区县农业部门统一将审查备案汇总情况表(见附件1),按季报市农委备案(联系人:张露,电话:89133437,传真:89133593,电子信箱:cqtdcb@163.com)。

三、建立备案审查日常工作机制

各地要尽快落实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备案审查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加强工作保障,开展人员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经常性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各级备案机构,要及时受理和处理逐级上报的备案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认真组织审查审核,及时做出审查评价。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妥善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或流转行为不规范、风险防范措施不到位的,要指导其进行调整和规范。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的,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其审查审核条件可适当放宽。

各级备案机构,要切实做好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管理和服务,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备案审查内容属法定要求的,必须依法落实,指导和督促相关各方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事权范围的,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或农民和工商资本协商解决的事项,要加强工作指导,严格依民主议事程序和市场规律办事,切实提供有效的政策、技术、信息和管理等服务,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四、明确纳入备案监管的“工商资本”范围

农业部四部委农经发〔2015〕3号文明确将“工商资本”界定为“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对纳入监管的“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界定为“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耕地)的行为”。

各地在具体实施中,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鼓励发展以农民为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对象,重点是到农村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和其他工商业者,而不是在农村长期生产生活的农民。对农民增加投入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应给予重点支持和鼓励。对农民外出在一、二、三产业务工,获得工资性收入,回乡创业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应视为农民投资,不宜按“工商资本”对待。

二是对农民兴办工商企业后流转农地实行区别处理。对农民在本地或者外地创业兴办工商企业,以工商企业名义再投资或者合资租赁农地兴办农业企业,应属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纳入的监管对象。对农民创业兴办工商企业获得收益后,回乡以农民个人或农户家庭名义投资流转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原则上可以视为农民投资,但对大面积租赁其他农民承包地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超过当地制定的适度标准)的,对其监管和风险防范要求,与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同等对待,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三是妥善处理户籍变迁中“农民”对象的把握。户籍制度改革前,拥有农村居民户籍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按农民对待;户籍制度改革后,因取消了农村居民户籍和城镇居民户籍登记差异,原则上对拥有流转土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拥有该集体家庭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视为当地农民对待。


附件:1. 重庆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汇总表(上报市农委用)

      2. 重庆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表(区县级以下参考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7日     



附件3

重庆市涪陵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审查备案表


审查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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