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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0-0009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6-12-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6〕184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涪陵区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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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鼓励农业经营模式创新,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一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年〕1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渝农发〔2013〕248号)文件精神,区农委制定了《涪陵区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2016年12月5日        

   



涪陵区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动家庭农场的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年〕1号)、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渝农发〔2013〕2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涪陵区农业委员会负责家庭农场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对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认定条件

1.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

2.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3.家庭农场收入以农业收入为主,即农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休闲观光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4.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5.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6.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7.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微型农业企业可申请认定家庭农场,已经注册登记农业公司的一律不得申请认定家庭农场。

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规模标准:

   (一)种植业。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且集中连片,以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为依据。

1.粮油作物。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2.蔬菜类。常规蔬菜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设施种植蔬菜10亩以上。食用菌种植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3.水果类。标准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

4.其他作物。标准化种植名、优、特水果50亩以上,茶叶、花卉30亩以上,蚕桑桑园面积30亩以上,中药材100亩以上。

   (二)养殖业。养殖场在适养区内,有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纳能力,建立完整的生产防疫档案,已经营2年以上。

1.生猪: 种猪存栏50头以上,商品肉猪年出栏300头以上。

2.牛: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奶牛存栏30头以上。

3.羊:年出栏300只以上。

4.兔:种兔存栏300只以上或商品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

5.鸡:种鸡或蛋鸡存栏10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商品鸡10000只以上。

6.鸭:存栏种鸭5000只以上或肉鸭年出栏商品鸭10000只以上。

7.鹅:存栏种鹅1000只以上或年出栏商品鹅2000只以上。

8.蜜蜂:养殖蜂群50箱以上。

   (三)渔业。从事渔业生产的,土地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池塘养殖50亩以上、流水养殖30亩以上。

   (四)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综合经营的家庭农场,主要产业规模经营标准达到上述产业规模标准的70%以上,其他产业经营应达到上述相应规模标准的50%以上。

2.从事其它种植业、养殖业的,参照种植业或养殖业的规模标准。

第七条 申请家庭农场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

3.家庭农场成员户口簿及农场主身份证复印件;

4.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证明材料(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转土地的流转合同复印件及其它能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5.家庭农场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程序

1.农场主填写《涪陵区家庭农场申请认定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村委会对照示范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和规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

3.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农委。

4.区农委对上报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家庭农场。

第九条 家庭农场的管理

1.鼓励引导农民发展家庭农场。各乡镇街道要积极扶持家庭农场的发展,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认定和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2.加强对家庭农场的业务指导。各乡镇街道、区农委应当建立健全家庭农场档案和明细台帐,建立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季报统计,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技术培训、生产技术指导、产品营销服务。

3.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根据各级各部门扶持发展家庭农场优惠政策,积极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建设工作,对获得家庭农场示范场的,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优先安排各级财政资金给予扶持。

4.实行注册登记制度。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取得相应经营主体法人资格。

5.实行家庭农场年检制度。区农委对家庭农场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家庭农场年检制度,对通过认定的家庭农场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家庭农场标准的,取消其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条 通过认定并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可以申请享受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涪陵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涪陵区家庭农场申请认定表



附件2

涪陵区家庭农场经营情况表



附件3

涪陵区家庭农场年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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