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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1-0000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2-12-0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2〕23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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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区和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农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2012年12月5日        



重庆市涪陵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项目综合效益的有效发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涪陵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沼气项目是指由国家、市、区投资和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等建设项目,不包括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等外资投入建设的农村沼气项目。

第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申报、建设、验收和工程管理、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是农村能源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大力推进项目建设。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目标管理;业主建设,合力推进;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权责统一,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区农能办是区农委领导下履行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行业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区农能办原则上不直接承建项目,主要负责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规划布局、项目申报、计划分解、项目实施行业监管、项目检查验收和协助财政部门监管项目资金。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 农村户用沼气池项目以“一池三改”为基本单元,户用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七条 “一池三改”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沼气池建设容积原则为8立方米左右,重点推广“常规水压型”、“曲流布料型”、“强回流型”、“旋流布料型”等池型,每种池型均实现自动进料,所有推广池型应具备国家标准,严禁建设非标准池型。

   (二)圈舍改造与沼气池相连,地面用混凝土浇筑水泥砂浆找平。

   (三)厕所改造与圈舍一体建设,与沼气池相连。厕所内安装蹲便器,有条件的墙面贴瓷砖。

   (四)厨房内沼气灶具、沼气调控净化器、输气管道等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炉灶、厨柜、水池等布局合理,室内灶台砖垒,台面贴瓷砖,地面硬化。

第八条 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沼气工程、联户沼气池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的建设内容按照行业技术标准先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按批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联户沼气池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建联户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容量原则为20立方米左右。

第九条 因地制宜引导农户开展以沼气项目为纽带的“猪沼果”、“猪沼菜”等生态家园模式建设,推广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项目的综合效益。

第十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标准执行。

“一池三改”资金主要补助项目区建池农户。

中央投资主要用于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和支付技术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十一条 申报农村沼气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建设的项目区农户应有养殖习惯和足够的沼气生产原料条件。

   (二)申报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的养殖场年出栏牲畜应达到3000头猪当量。

   (三)申报农村沼气项目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申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由业主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自愿申报。

上级有关部门直接下达的农村沼气项目计划,区农能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任务分解建议方案报区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

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经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向区农能办申报,区农能办提请区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由业主单位向区农能办申报,区农能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请区农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送区农能办初审后报区农委和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和实行以下监管制度:

   (一)建立领导人责任制。项目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农业服务中心、区农能办主要负责人和建设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的程序和质量负总责,应加强项目建设的全面监管。

   (二)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农村户用沼气、联户沼气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养殖小区沼气工程业主单位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三)实行行业准入制。从事沼气项目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获得“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组织专业施工队承包建设的,专业施工队中应有2名以上“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人员,由施工队包建设、包质量、包建成后服务。

   (四)实行招投标制。达到招投标条件的农村沼气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制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乡村沼气网点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农村沼气项目必须由有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六)实行合同管理制。农村沼气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农村家用水压式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质量检查验收标准》(GB/T4751—2002)、《农村水压式沼气池施工操作规程》(GB/T4572—2002)、《农村家用沼气管路设计规范》(GB/T7636—87)、《农村家用沼气管路施工安装操作规程》(GB/T7637—87)、《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T9958—88)、《家用沼气灶》(GB/T3606—83)、《沼气生产工国家职业标准》等行业规范。

第十七条 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区农能办、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要广泛宣传培训沼气项目建设和使用安全知识,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项目施工和沼气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项目的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补助内容和建池农户名单等情况必须在项目实施村的村务公开栏公示,并拍照留档备查。

第十九条 施工建设沼气池时应在相关设施上同步设置永久性建设标志,以便核查验收和建成后跟踪服务。应统一制作项目户档案卡片一式三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农业服务中心、区农能办保存。

第二十条 区农能办要加强对沼气项目建设施工的行业监督,组织人员分片负责、驻村入户,监督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物资

配送和施工安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推进情况和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农业综合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区农能办应认真履行规划布局、行业监管职责,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的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原则上在计划下达的当年度完成建设任务并进行竣工验收。计划下达较晚需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在计划下达的次年度完成建设任务并进行竣工验收。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有特别规定的,在竣工的当年度完成验收。

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和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组织验收组逐户逐项初步验收后,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名义向区农能办提出区级验收申请报告。区农能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区级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区级验收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项目以一个整村及其以上为基本验收单元。

其它沼气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向区农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区农能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要件和内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进行,验收人员不得弄虚作假,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的沼气灶具及配件和主要建材的购置、专业施工队工人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它费用;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大中型沼气工程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按《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严禁虚报、重复申报项目户数和不按标准兑现农户补助骗取、套取农村沼气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原则实行报账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项目的农户补贴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它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严禁强迫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建设农户上缴自筹资金纳入集中采购沼气项目物资。

第二十七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项目投资计划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支付实行首签责任制。农村户用沼气池、联户沼气池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由项目区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凭项目验收报告首签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审核后,再报区农能办审核报区农委审查后支付;其它沼气项目的资金支付,由区农能办凭验收报告首签审核后报区农委审查后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区农委授权区农能办解释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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