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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1-00005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6-08-0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申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的具体问题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6〕11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关于申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的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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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了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64号)的部署和要求,现将申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项目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权化改革财政补助农业项目清单

区财政会同各项目主管部门及时确定纳入股权化改革的财政补助农业项目,并公示项目清单,内容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名称、财政补助金额等。

二、建卡贫困户的范围、拟定、审核、股金标准

   (一)建卡贫困户的范围。建卡贫困户是指2016年4—5月由各乡镇街道在2015年越线贫困户中根据建卡贫困户评议识别程序、经村社评议公示、乡镇街道审查公示无异议、区扶贫办审核后并在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信息网(网址http://www.flagri.gov.cn) 网站上公开公示的建卡贫困户。选取范围包括建卡贫困户中人均纯收入3000—5000元“踩线脱贫户”和2016年新增的建卡贫困户。区扶贫办拟将该名单在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挂出供查询,申报单位可联系乡镇扶贫专员获取相关数据。

   (二)建卡贫困户的选取顺序。项目申报单位依据建卡贫困户名单依序选择项目所在乡镇建卡贫困户、项目申报单位所在乡镇建卡贫困户、其他重点扶贫乡镇建卡贫困户直至量化完股权为止。如农业项目所在乡镇与项目申报单位所在乡镇为同一乡镇,不得重复选定该乡镇建卡贫困户。

   (三)建卡贫困户的审核程序。

1.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建卡贫困户选取范围及顺序拟定建卡贫困户名单;

2. 项目申报单位将拟定的名单交由所在乡镇政府扶贫专干进行审核后(如项目申报单位所在乡镇的建卡贫困户也享有量化股权,也需该乡镇政府审核),以正式文件上报区扶贫办;

3. 区扶贫办审核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下发文件,并在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信息网上的建卡贫困户名单中标注贫困户享受股权情况。

   (四) 建卡贫困户股金标准

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建卡贫困户股金标准为每人5000元/股。每户最多不超过6人,股金总额不超过3万元。

三、项目申报、审核、实施

   (一)农业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仍按各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农业项目,申报渠道不变。

   (二)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项目的申报。申报单位在申报农业财政补助项目时除该项目应提交资料外,同时还需向农委申报如下材料:

1. XX公司(合作社)申报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方案(示范文本)(附件1)。申报单位需根据该示范文本,制作详细的改革工作方案,申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股权化项目时上报,一式五份,项目主管部门、区农委、区财政、区发改委、区扶贫办各一份。

2.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申报表(附件2)。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申报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股权化项目时上报。一式五份,项目主管部门、区农委、区财政、区发改委、区扶贫办各一份。

3.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合作协议书(附件3)。申报单位股权量化改革完成后,农业企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建卡贫困户(合作社非领办者成员)签署协议书后向农委备案。

4.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项目股权证(附件4)。股权证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统一样式自己印制,股权量化到户后,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盖章后发放到持股贫困户。

5.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绩效考评表(附件5)。项目完成后由农委组织当年实施股权化改革项目单位进行年终考评,实施单位依据该表标准进行自评后报农委。区农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定。

   (三)项目的审核

1. 相关乡镇政府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调查审核农业项目实施方案、股权化改革方案、股权化改革申报表、法人执照、拟定的建卡贫困户名册、合作社成员名册等内容。

2. 区农委会同区财政及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审核后的资料进行会审。

   (四)项目实施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实施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

四、组织落实

区农委、财政局、发改委、各相关乡镇等要高度重视股权化改革工作,农委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的监督指导,发革项目清单的确改委加强对相关改革的协调,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定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各相关乡镇加强对项目的初步审核。各相关部门落实具体科室具体负责改革的实施,联系方式如下:

涪陵区农委农经站 联系人:何小雪、李登强,联系电话72247943;

涪陵区扶贫办 联系人:高应明,联系电话72231187;

涪陵区财政局农业科 联系人:曹岗,联系电话72224086;

涪陵区发改委农业科 联系人:雷萍,联系电话72288330。


附件: 1. XX公司(合作社)申报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工作方案(示范文本)

       2.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申报表

       3.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量化改革贫困户入股申请表 

       4.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合作协议书

       5.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项目股权证

       6. 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绩效考评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6日       



附件1

XX公司(合作社)申报XX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工作方案

(示范文本)


经XX公司(合作社)XX年XX月XX日第XX次股东(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决定,对拟申报的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实施股权化改革。为了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化改革工作,维护拟持股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涪陵府办发〔2016〕64号)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XX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

2. 项目建设具体内容

3. 项目建设时间进度

   (二)项目投资概算

1.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2. 资金具体用途及投资标准

3. 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环节

   (三)项目覆盖范围

1. 项目建设规模

2. 项目涉及或辐射服务区域

3. 项目带动农户(包括贫困户)及分布情况

   (四)项目预期效益

1. 经济效益

2. 社会效益(包括带动农民尤其是贫困户增收情况)

3. 生态效益

二、申请财政补助量化持股对象及持股比例

   (一)持股对象

1. XX公司法人或XX合作社xx等xx名领办人(附名单,格式见附件1-1);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XX个:(1)涪陵区XX乡(镇、街道)XX村(居)XX组集体经济组织,(2)…;

3. XX公司拟扶持建卡贫困户XX(附排序名单)或XX合作社xx名非领办者成员(附名单,格式见附件1-2);

   (二)持股比例

注:拟扶持建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每人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金额为XX元,持股落实到登记贫困人口。

三、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管理

   (一)项目存续期及确立依据(理由)

   (二)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分红

1. 分红标准。

   (1)固定分红(确定固定比例)。

   (2)盈利分红(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及标准):

   (三)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转让

1. 在XX项目存续期内,XX公司(XX合作社领办者)、XX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原则上不得转让。

2. 持股建卡贫困户举家迁往区外居住,可自愿协商将其所持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原值(量化股权时的账面金额)转让给其他建卡贫困户。若其他建卡贫困户都不愿受让的,由XX公司按原值受让该股权。持股建卡贫困户死亡的,其量化股权及分红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或XX合作社非领办者成员若要转让持有的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按XX合作社章程规定办理。

   (四)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清退

1. 继续持股。XX项目约定的存续期满后,XX公司(XX合作社领办者)与XX公司扶持的持有XX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的建卡贫困户(XX合作社非领办者成员)和持有X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的XX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继续持股。

2. 到期退股。XX项目约定的存续期满后,该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协议终止,XX公司(XX合作社)将在到期后的3个月内,按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原值返现给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的建卡贫困户(XX合作社非领办成员),并以XX公司资产(XX合作社领办者在该合作社股份)作为担保。

3.破产清算。在XX项目约定存续期内,XX公司(XX合作社)若进入依法破产清算程序,优先清偿XX公司扶持的建卡贫困户(XX合作社非领办者成员)持有的XX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

四、XX项目的经营管理与监督

   (一)明确工作责任

   (二)统一经营管理

严格按农业项目建设管理规定和上级批复方案实施项目建设,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XX项目建成后,将XX项目纳入XX公司(XX合作社)的资产,统一管理和经营,提高XX公司(XX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预期经营目标。

   (三)加强财务管理

XX项目建成后,严格按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好XX项目投资决算和财务核算,并按要求落实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

   (四)接受上级监督












附件4

涪陵区农业项目

财政补助资金量化持股合作协议书

(示范文本)


甲方:公司(合作社及合作社领办人)

乙方:乡镇村社

丙方:等户建卡贫困户(合作社非领办成员)

为了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补助资金对扶贫的巩固带动作用。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6〕64号)和相

关法律规定,由甲方实施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万元、由甲、乙、丙三方分别量化持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特订立本协议。

一、股权量化

   (一)原则

财政补助资金按甲方:乙方:丙方以5:1:4(合作社以3:1:6)的比例进行量化。

   (二)金额

丙方以户为单位,每人股金5000 元。乡镇村社       元,公司(合作社领办者)         元。

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股权及比例见下表:

二、持股方式

以股权证方式持股

三、股份分红

分红原则:当项目净利润率小于10%时,丙方享有股本金不低于5%的固定分红;当项目净利润率超过10%时,丙方除固定分红外还可享有盈利分红、其标准由甲方根据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协商确定分红比例,合作社由合作社成员民主协商确定。

四、股份管理

   (一)股份转让

在约定的项目存续期内,乙方、丙方原则上不得退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量化股权。若建卡贫困户(合作社非领办成员)举家迁往区外居住,可自愿协商将其所持股权原值(量化股权时的账面金额)转让给其他建卡贫困户(合作社其他非领办成员)。若其他建卡贫困户(合作社其他非领办成员)都不愿受让的,由甲方按原值受让该股权。持股建卡贫困户(合作社其他非领办成员)死亡的,其量化股权及分红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二)退股

在约定的项目存续期满后,甲方、乙方、丙方就继续持股或退股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若各方协商达不成全部同意继续持股则终止丙方持股,甲方在约定的项目存续期满后的3个月内按原值给丙方返现,收回持股权证,退股返现情况及时公开。若甲方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返现的,要向丙方说明理由和延期兑现计划,出具债务凭证。延期退股返现期不得超过6个月。若各方协商全部同意继续持股,则重新约定持股期限、分红标准、股权退出等事项。

   (三)清算

在约定的项目存续期内,甲方若依法破产前,丙方有优先退股权,退股顺序为丙方、乙方、甲方。

五、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 权利

   (1)公司(合作社)自主经营管理,对项目进行独立建设;

   (2)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合理确定分红标准

   (3)在持股期内,若土地被国家征用,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得的补偿,甲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4)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2. 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司(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合作协议之约定;

   (2)甲方每年向乙方、丙方按时依据分红原则确定的比例进行分红;

   (3)即时公开项目公司的分红方案;

   (4)若甲方转让项目股权,需经丙方和主管部门同意;

   (5)项目资金按项目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6)其它法定义务。

   (二)乙方

1. 权利

   (1)有权按所占股份份额享有固定及盈利分红。

   (2)在持股期内,若土地被国家征用,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得的补偿,乙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3)有权对甲方及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4)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2. 义务

   (1)遵守本合作协议之约定;

   (2)乙方无生产经营管理权,不得干预甲方的生产经营管理。

   (3)当甲丙双方发生分歧时,乙方有义务进行双方协调。

   (4)乙方应支持甲方及项目发展,发现有损害公司的行为应及时报告;

   (5)其它法定义务。

   (三)丙方

1. 权利

   (1)有权按所占股份份额享受固定分红,若项目净利润率高于10%有权享有盈利分红。

   (2)若甲方转让股权,需经丙方同意;

   (3)在持股期内,若土地被国家征用,财政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所得的补偿,丙方按持股比例分配;

   (4)有权对甲方及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5)其它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2. 义务

   (1)遵守本合作协议之约定;

   (2)丙方无生产经营管理权,不得干预甲方的经营活动。

   (3)丙方应支持公司(合作社)及项目发展,发现有损害公司(合作社)的行为应及时报告;

   (4)其它法定义务。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致其它方损失的,由各方协商并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亦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各方签字起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代表持有原件,其余各户签字后可复印)、镇、区农经站各留存一份。


附件3-1:涪陵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明细表

附件3-2:合作社领办者(甲方)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明细表

附件3-3:建卡贫困户(合作社非领办者)(丙方)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明细表



甲方签字(盖章):

法人代表(合作社领办人):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3

持证须知


1. 本证是本公司(合作社)依据涪陵府办发〔2016〕64号文件实施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量化所形成的股权证明。

2. 本证所载明股权类别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建卡贫困户、合作社非领办成员所持股权的,没有经营管理权,不得干预公司(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可以享受按固定分红比例以及达到一定条件经过协商确定的盈利分红比例进行分红。

3. 本证记载股权可依照法律、法规和涪陵府办发〔2016〕64号文件规定转让、继承、退股。

4. 本证须加盖公司(合作社)公章,并经本公司(合作社)董(理)事长盖章方为有效,涂改及伪造无效。

5. 本证如遗失,须及时到公司(合作社)挂失,经公司(合作社)核实后补发。

6. 本证记录满后或股东持股变化由公司(合作社)收回并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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