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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1-0000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8-07-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8〕9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涪陵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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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食药监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畜牧兽医站:

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地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意见的通知》(渝食药监〔2016〕6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

一、充分认识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重要性

食用农产品既是食品,又是食品原料,食品安全的源头在食用农产品。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农业质量年工作、实施质量兴农战略的重要措施。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健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提升我区食用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以适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以及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要求。

二、产地准出

   (一)产地准出实施范围

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范围重点是涪陵辖区内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股份)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生产的蔬菜、食用菌、水果及畜禽屠宰、养殖厂(场)出栏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产地准出条件

1. 实施产地准出的蔬菜、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产地准出证明”(附件1)。出具产地准出证明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至少符合下列四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食用农产品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并且产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采收前由本单位依法自行检测(或委托检测)且检测结果为质量合格的。

   (3)食用农产品录入“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或“国家农产品质量追溯平台”实行质量追溯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完整录入农产品生产过程相关信息并承诺质量合格的。

   (4)种植、养殖大户(生产者仅为普通公民,不具有注册法人资质)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产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产地证明,生产者承诺质量合格的。

2. 蔬菜、食用菌、水果、水产品销售中间商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应产品的产地准出证明。销售中间商产地准出证明应由其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生产者索取。

3. 实施产地准出的畜禽及畜禽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生猪产品必须出具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猪肉胴体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2)牛、羊、禽类等动物产品应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分割、包装的畜产品应加盖检疫标志;

   (3)其他畜禽产品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应当提供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4. 经查验或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捕捞)上市。种植业产地准出证明由涪陵区农业委员会统一印制,并登记备案分发到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到生产基地所在乡镇街道登记备案后领用。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否符合领用“产地准出证明”的条件进行审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具产地准出证明。

三、市场准入

   (一)市场准入实施范围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重点是涪陵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大型超市、食用农产品直营店等,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

   (二)市场准入条件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要求做好记录,保存有关凭证。

1. 采购本区域实施产地准出范围内的蔬菜、食用菌、水果、水产品等地产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索取产地准出证明文件。

2. 采购猪肉应当查验“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3. 采购其他肉类及鲜活畜禽,应当查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 采购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5. 采购实施产地准出范围以外的食用农产品,应严格按照食药监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文件要求的准入条件和市食药监局《关于印发食品销售相关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进(销)货记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食药监食流通〔2016〕5号)规定的进货查验要求,严格市场准入把关。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应当进行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或者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进行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经抽样检测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购进和销售。

6. 对生猪产品不能提供当批次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牛、羊、禽类等无法提供动物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标志的,分割、包装的畜产品没有加盖检疫标志的,禁止入市销售。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乡镇街道农业、畜牧和食药监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统一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建立协作机制。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农业、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加强部门间、地区间的协调协作,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联合惩戒力度,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追溯管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做好基础工作,严把准出准入。要按照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要求,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自行检测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设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检测,把好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关;制定和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相关制度,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

   (四)加强宣传引导,稳步推进实施。农业、畜牧和食药监部门要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的教育培训,进村入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准确掌握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实施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加大对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过渡期为3个月。


附件:涪陵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涪陵区分局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

涪陵区食品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涪陵区食品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涪陵区食品农产品产地准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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