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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2-0002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1-09-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中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解释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1〕16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关于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中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解释的通知
字 号:

李渡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资产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农委关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就《重庆市涪陵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试行)》(涪府发〔2010〕74号)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解释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议事内容。农村集体资产出租、转让、报损、对外投资和资源出租、发包、对外投资等经营方式、价值确定或变更,以拥有资产、资源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召开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决定,村(居)民小组及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会议决定。

二、召开时期。成员会议原则上一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所在村(居)委会或村(居)民小组负责人组织召开。有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或者有二分之一村民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三、参会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由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组成。召开成员会议应当有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外出后,若会议组织者不能与本人取得联系或联系后不能回村参加会议的,不计算在成员总数内。

四、表决方式。成员会议通过签名方式表决所议事项,到会人员分别在会议表决书的“同意”、“弃权”、“反对”意见处签名或盖章,并盖手指拇印确认。关于集体资产、资源出租等事项决议,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成员会议决议从成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张榜公示7日,村民无异议组织实施。

五、土地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土地在法定期限内较长时间发包给本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并要求依法颁发土地承包权证的,应经本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

我委2011年8月31日下发的《关于涪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中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解释的通知》(涪农委发〔2011〕160号)作废,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的解释以本通知为准。在具体执行中发现问题或有好的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区农经站,联系电话:72247943。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20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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