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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2-00032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3-04-0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关于涪陵区生猪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3〕4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关于涪陵区生猪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开展生猪保险工作,促进我区生猪产业快速发展,区农委、区财政局、区畜牧兽医局在征求区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区政府同意(《区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纪要》【20139号),制定了《涪陵区生猪保险试行办法》,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和养殖业主积极参保,把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涪陵区生猪保险试行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畜牧兽医局    

201343日        



附件

涪陵区生猪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做大做强全区生猪产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生猪保险工作。

第二条  全区生猪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三条  保险品种为生猪。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重庆市涪陵区生猪保险工作由区农业(生猪)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农委、财政局、畜牧局、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和安诚财险涪陵中心支公司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生猪保险工作。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生猪保险工作由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和安诚财险涪陵中心支公司承保,其中人保财险涪陵分公司负责江东、李渡、义和、百胜、珍溪、江北、南沱、清溪、焦石、罗云、大木、武陵山、白涛等乡镇(街道)的生猪保险工作;安诚财险涪陵中心支公司负责荔枝、马武、藺市、青羊、同乐、龙潭、大顺、增福、新妙、石沱、龙桥等乡镇(街道)的生猪保险工作,承保公司不得跨行政区域承保。每年对两家公司的保险服务工作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可适当调整保险区域。

第六条  工作职责: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区生猪保险工作,负责审定生猪保险工作实施办法、选择承保公司,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该项工作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承保公司要依托农业服务体系(畜牧)开展生猪保险业务,实行专帐核算,确保各项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按月报告生猪保险工作承保和理赔情况,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开展生猪保险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保险内容和保费补助

第七条  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统称养殖业主)均可自愿参保,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别组织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业主养殖规模必须达到存栏生猪100头以上;养殖场必须达到重大动物疫病、畜产品质量、养殖生态三大安全要求;养殖业主必须将自身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全部投保,不得部分投保;禁养区的养殖场不得承保。

第八条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财政补贴生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生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 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 其他不属于生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第九条  生猪保险期限为5个月,以保险单中载明的起始时间为准。生猪的疾病观察期为15日,保险期间届满续保免除观察期。

第十条  保险金额、费率及保费

生猪:保险金额500/头,费率6%,保险费30/头。死亡生猪20公斤(含)—40公斤,每头赔偿金额300元;40公斤(含)—60公斤,每头赔偿金额400元;大于或等于60公斤(含)每头赔偿金额500元。

第十一条  保费负担。养殖业主承担保费20%,即6/头。财政负担80%的保费(其中中央财政承担50%、市区(县)财政承担30%),即24/头。

第四章  承保理赔

第十二  承保

   (一)承保公司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专用的农业保险承保单证。在区级和基层农业服务体系(畜牧)配合下,开展具体承保业务工作。

   (二)养殖业主自愿购买农业保险,承保公司使用专用农业保险单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收取养殖业主自行分担部分的保费后保单生效。

   (三)生猪保险的投保清单由业主和保险公司共同按生猪头数据实编制,交区农保办,区农保办组织区畜牧局、财政局等单位核实后由区财政核拨中央、市、区财政承担的80%的保费补贴。

第十三条  理赔

   (一)承保公司接到养殖业主理赔报案,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予以立案,在农业服务体系(畜牧)的协作下尽快完成查勘定损等工作。承保公司对农业服务体系(畜牧)开展技术鉴定、查勘定损等理赔业务以及开展相应业务工作所需设施设备,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生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承保公司按损失认定报告和保单约定,在15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十四条  承保公司、农业服务体系(畜牧)等单位的相关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将责令其整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养殖业主伪造、编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它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进行索赔,经查实,承保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3329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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