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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2-0003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19〕126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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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推动涪陵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长江流城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9126号)、市农业农村委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我市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通知》(渝农办发〔2019170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部分区县政府将相关水域设立为禁渔区的复函》(渝农函〔201916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区设立禁渔区和禁渔期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

202011日零时至2021123124时。2022110时开始,以农业农村部和市农业农村委发布的禁渔时间为准。

二、禁渔区

涪陵区境内长江、乌江干流及其河汊,小溪河(别名马武河)干流及其支流,麻溪河干流及枧溪河等支流,后溪河干流及其支流,龙塘河干流及其支流,碧溪河干流及其支流,止桥河(别名马鞍河)干流及其支流,梨香溪(别名黎香溪)干流及龙潭河(别名龙潭溪)等支流,犁鸳溪干流及其支流,珍溪河干流及其支流,渠溪河干流及其支流。

三、禁渔内容

禁止捕捞作业,禁止扎巢采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在禁渔区或禁渔期捕获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凡违反者,由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011日起实施。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12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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