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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0-0002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19-10-08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9年扶贫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的函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函〔2019〕58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下达2019年扶贫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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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单位

根据《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方案》(涪农业农村工委发〔2019〕2号)、《关于下达全区2019年第三批脱贫攻坚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涪扶组办发〔2019〕43号)、《关于调整涪陵区2019年部分已下达扶贫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涪扶组办发〔2019〕54号)、《关于申报2019年第四批脱贫攻坚项目资金计划(扶贫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类)的函》(涪农委函〔2019〕549号)要求,评定扶贫农民合作社示范社4个。通过股份合作社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确定重庆市涪陵区莱和榨菜股份合作社、重庆市涪陵区群胜农榨菜股份合作社、重庆市涪陵区迪凡中药材股份合作社、重庆市涪陵区百桂李子种植股份合作社4个扶贫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财政资金220万。现将具体项目建设任务和财政补助资金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设内容。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报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等实施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二、严格执行资金用途。按照每个示范合作社补助资金额度50-60万元。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入社贫困户持股占32%,专门用于入社贫困户点对点股份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20%,分红用于对无劳动能力贫困户的临时救助;股份合作社使用28%,用于支持合作社基础设施建设和生产发展;龙头企业持股20%,用于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构建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区农业农村委统一部署项目,负责项目总体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负责项目主体监管职责,对实施单位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和督促,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应都有相关档案资料印证,以确保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和实效性。

四、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根据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涪陵区2019年脱贫攻坚质量提升“双月攻坚”重点任务责任清单》的通知和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脱贫双月攻坚“五大行动”的通知》工作要求,本项目应于2019年10月20日前完成建设任务,逾期未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业主和关联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强化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有关村(社区)要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合作社所在地范围内所有有劳动意愿,从事榨菜、中药材等主导产业发展的贫困户全部加入股份合作社,营造出通过劳动生产、脱贫致富的良好氛围。

六、明确目标任务。一是合作社要建立入社贫困户花名册,实现股金点对点分红。二是对入社贫困户要发放分红证,贫困户只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股股金分红,不持有股权。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代持股股金分红,要全部平均分配给所有入会并从事产业发展的贫困户会员,每年保底分红不低于5%。四是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社+贫困户”运作模式。五是建立“保护价订单+贫困户合作社务工+5%保底分红”利益联结机制。六是合作社要规范化运行,充分发挥扶贫示范作用。

七、严格开展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项目竣工报告等资料;乡镇街道按照本通知和上报备案的具体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再提请区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进行项目复审。未通过区级复审的,将收回项目资金计划另行安排。

八、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重庆市涪陵区扶贫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涪财政发〔2019〕936号)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调整、转移、挤占、挪用项目资金,超过1000元的项目建设内容需进行公对公转账,并提供转账凭证。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九、确保项目公平公开。各乡镇街道要按照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涪扶组办发〔2018〕24号)文件要求,搞好项目建设公示公告工作,加强项目股权化分红管理,确保扶贫项目阳光运行,接受群众监督。

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发改委涪陵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7号)文件,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债务系统,及时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涪陵区2019年扶贫农民合作社示范社项目建设任务下达情况表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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