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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57829P/2023-00056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02-01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农委发〔2023〕8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加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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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具体举措〉的通知》(渝委农办〔2020〕4号)和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农规〔2021〕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标准

   “四化”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农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集约化经营、品牌化建设的家庭农场。创建为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必须是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已创建的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一并纳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管理。

   (一)标准化生产。坚持规模适度,实现最佳规模效益。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过农业技能培训,按照技术规程或相关标准进行生产,推广良种良法应用。推行绿色防控、有机肥替代化肥、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技术,确保生产安全、产品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规范化管理。诚信守法,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经营场所有家庭农场标识牌。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有较完整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收支记录。质量全程可追溯。场内环境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有序。

   (三)集约化经营。拥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配备农业机械装备或以互助、购买等方式获取农业社会化服务。产品销售渠道稳定。主营产品单位产出明显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品牌化建设。积极参与品牌提升行动,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或地理标志认证;拥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获得使用区域公共品牌的授权或为品牌农产品提供原料。

   (五)综合效益明显。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指标均高于全区同类地区行业平均水平。农业收入是家庭主要收入。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带动农户作用明显。

二、“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程序

乡镇街道根据创建标准,组织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自愿申报,初审确定申报单位,指导编写申报书,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委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乡镇街道推荐上报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乡镇街道推荐文件;

   (二)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书。申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 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表;

2. 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技能培训证明;

3. 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供社会组织登记统一代码;

4. 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5. 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6.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及注册商标证明;

7. 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四化”家庭农场的评审创建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区农业农村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区级“四化”家庭农场专家评审组,对推荐上报的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进行评审。

   (一)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遵循自愿申报、逐级审核、公平公正、择优评定的原则,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重点支持粮油类家庭农场申报“四化”家庭农场。

   (二)区级“四化”家庭农场作为典型案例示范推广,可以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承担财政支农项目。市级“四化”家庭农场原则上从区级“四化”家庭农场中产生。

   (三)评审组按照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对推荐上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定入选单位。

   (四)评审结果在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信息网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委公布创建名单。

   (五)在审核和公示中发现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申报资格,不再递补申报。

四、“四化”家庭农场的动态管理

对创建成功的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实行抽样调查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查一次。抽样调查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取消“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应当于抽样调查年度2月底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报送“四化”家庭农场调查评价资料,乡镇街道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中旬报区农业农村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取消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创建称号,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申报、调查、管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三)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受到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有关工作要求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请各乡镇、街道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培育及“四化”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工作,严格把关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的申报审核工作。在区级“四化”家庭农场申报和调查评价中,乡镇街道审查把关时存在舞弊行为的,按规定追究乡镇街道及相关人员责任,减少次年有关项目扶持。区级“四化”家庭农场变更家庭农场名称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委,重新确认其区级“四化”家庭农场资格。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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