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涪陵区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一事一议”特殊救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重庆市涪陵区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领导小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工作专班办公室(代章)
2022年10月21日
涪陵区防止因病返贫致贫“一事一议”
特殊救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相关决策部署,坚决守住防止规模返贫底线,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要求,进一步落实重庆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市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脱贫人口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及报销结算工作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15号)、重庆市巩固脱贫成果专班印发的《重庆市促进低收入脱贫人口稳定增收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渝巩固专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过渡期内按照分级负责、行业分工、互为补充原则,对监测对象因病产生大额自付医疗费用,影响其基本生活的,采取“ 一事一议”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特殊救助,防止因病返贫致贫。
二、救助范围
区乡村振兴局认定未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且已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重大疾病门诊,全年发生的且在《重庆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有记录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药品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保)、城乡医疗救助、惠民济困保、渝快保、综合防贫保险、其他各种渠道救助赔付等途径报销、救助、赔付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较大、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对象。救助年度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
不纳入救助情形: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美容整形、享受高档医疗服务(如:近视手术、牙齿矫形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应由工伤、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
4.因卖淫、嫖娼、吸食毒品、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交通事故等应由本人或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国家和市级规定不能救助的其它情形。
三、救助方式
(一)行业专项资金救助。区卫生健康委(区红十字会)、区民政局、区医保局、区残联等部门,按照行业职责分工及相关行业规定,对低收入人口产生大额医疗支出的,开展临时救助、困难慰问、社会救助、医疗互助等行业“一事一议”救助。
(二)乡镇街道统筹资金救助。乡镇街道统筹协调,通过乡镇自筹资金、帮扶集团捐赠资金、驻村帮扶资金、村级服务群众工作经费、社会捐款等资金,完善资金使用方案,对辖区低收入人口产生大额医疗支出的,实施“一事一议”医疗救助。
(三)财政衔接资金特殊救助
1.救助政策及标准。区相关部门配合,据实测算专项救助金额,每年财政衔接资金中安排适量资金,经低收入人口申请、村镇调查审核、医保部门核实、乡村振兴部门审批,给予专项救助。救助对象在本年度内,扣除行业专项资金救助及乡镇街道统筹资金救助后,个人实际在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当年监测范围(2022年为7000元,以后随市乡村振兴部门确定的监测范围进行调整),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分段按比例申请“一事一议” 特殊医疗救助。对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金额超过当年监测范围至3万元(含)以下的,按30%比例给予救助(四舍五入保留至元);对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金额超过3万元的,按40%比例给予救助(四舍五入保留至元)。原则上每人每年救助一次、最多不超过两次,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新纳入监测对象住院医疗费用可追溯纳入监测对象前3个月。
2.所需资料。申请救助对象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看病疾病诊断书、就医的收费票据、医药费用汇总清单或结算清单、出院记录等必要材料原件。
3.救助程序。一是农户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填写《涪陵区监测对象“一事一议”专项医疗救助申报表》。二是村级初审。村委会在收到申请后,开展初步调查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提交乡镇街道。三是乡镇街道复审。乡镇街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驻村干部、帮扶干部、村“两委”干部等人员进行入户走访、实地调查核实,组织乡村振兴、社保、民政、卫生院、有关村居等单位联合审核申请对象身份及医疗费用,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村公示5天。四是乡镇街道申报。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乡镇街道将签字盖章的申报表,连同其它所需材料报送区级有关部门审签,原则上在每季度末月申报。五是部门审核。区医保局对申报对象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六是发放救助资金。区乡村振兴局根据相关单位审核结果准确计算救助金额,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资金到位后,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入申请救助对象指定的收款银行卡或存折,同时将兑现情况反馈有关乡镇街道。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事一议” 医疗特殊救助是对我区医疗救助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是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要自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总体部署上来,强化政策宣传、工作力量、组织保障等方面的统筹衔接,结合本乡镇街道、本行业实际建立完善机制或方案,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工作责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班办公室总牵头,制定完善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坚持“信息数据共享、责任共担”原则,确保“一事一议”特殊医疗救助工作及时、高效、精准推进并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严格把好准入关,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认真做好申请救助对象的身份审核、相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及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初审、汇总、申报等工作,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同时负责乡镇街道统筹资金救助审核支付工作。区医保局负责审核申请救助对象的医药费用及相关凭据、政策报销及有关救助情况。对申请救助对象的看病就医、购药等必要性及合理性存在争议或无法确认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核确认。区乡村振兴局对个人实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医药费用全年累计是否超过当年监测标准进行核算,审定救助金额。区卫生健康委、区民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等单位负责对自己行业专项资金救助的审核把关,同时对申请救助对象是否通过相关渠道已享受救助情况及具体金额核查把关。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划拨相关救助资金。
(三)加强运行监管。建立健全区、乡两级政策落实情况定期监测机制,加强信息比对和信息共享,提高工作实效。对工作中优亲厚友、不作为、滥作为等违规行为,按程序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冒领救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追回相关资金。
五、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区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三)若上级出台新的防止因病返贫致贫特殊救助政策,此文件同时废止。
六、公示时间
长期公示
七、监督电话
区乡村振兴局监督电话:023-81812283;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12388;政服务便民热线:12345。
附件:涪陵区“一事一议”医疗特殊救助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