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宏驰人力资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4DJB1G;
负责人:宋书权;
住所: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聚龙大道188号众创空间B区519
案由:妨碍公务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你分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查:你分公司建立的职工名册未包括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间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于同年3月3日向你分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涪人社监令〔2025〕18号),责令你分公司自该指令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建立职工名册。截止同月18日,你分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
上述事实有《宏驰人力资源入职员工花名册名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涪人社监令〔2025〕18号)及送达回证等为证。
我局于同月18日向你分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涪人社监罚告〔2025〕22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等权利。你分公司于同月27日逾期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以及逾期完成整改后的《2025年宏驰人力资源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公司花名册》。
我局认为:你分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你分公司系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对你分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虽在本案中对你分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但你分公司要吸取教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和《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应的配套文件,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举一反三,确保严格依法用工,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请你分公司将上述教育内容的落实情况及时报送我局。
你分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