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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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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承贷金融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的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承贷金融机构

2023-2025年,我区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机构为农行涪陵分行、建行涪陵分行、工行涪陵分行、农商行涪陵分行、重庆银行涪陵支行、三峡银行涪陵支行、民生银行涪陵支行、招行涪陵分行、成都银行涪陵支行、涪陵中银富登村镇银行。后续年度经办银行根据市级每三年公开招标的结果进行确定。

二、提高个人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

三、明确相关政策规定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定义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二)申报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国家有其它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3)创业项目(包括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和项目实际经营地址)必须位于涪陵区,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4)扩大政策覆盖面,取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对象为重庆市户籍的限制。对涪陵区内实施的创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中国公民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4)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三)申请渠道

采用网络办理与现场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通过网络办理的无需再次通过现场重复办理。

1.网络办理

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重庆人社”APP、“渝创保”APP、重庆“智能就业”微信小程序等网络渠道申请办理。

2.现场办理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现场办理地点包括贷款申请人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

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现场办理地点包括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

    (四)贷款利率、期限及额度

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银行可一次性给予授信。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专项资金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1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区县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可根据信用评定授信贷款额度。鼓励金融机构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五)财政贴息

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对新发放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超出市级政策规定的贴息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该笔创业担保贷款不得申请贴息:

    (1)利息存在逾期余额;

    (2)贷款本金存在逾期余额或逾期记录;

    (3)贷款本金存在展期。

各经办银行机构应开立内部账户,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管理。

四、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有关工作的通知》(涪财政发﹝2021﹞14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涪陵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报表

        2.涪陵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涪陵中心支行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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