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涪陵府发〔2016〕42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涪陵区市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涪陵府办发〔2015〕190号)精神,大力建设各类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其在培育小微企业创立和发展中的作用,积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现就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专项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地认定
(一)申报条件
1.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已接收孵化企业10家以上,并成功合法运营1年以上。
2.稳定的创业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000平方米以上,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减免等优惠。用于孵化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80%,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
3.健全的管理制度。孵化基地的发展目标和市场定位清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4.特定的服务对象。孵化对象应当是新创办的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其法人营业执照上的住所须在孵化基地内。
5.专业的服务团队。基地内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4人以上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申请认定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区人力社保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2.审核。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区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3.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4.申报创业孵化基地,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
(2)《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3)《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3);
(4) 营运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单位负责人公民身份证;
(5)创业孵化基地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6)能够提供的创业服务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项补贴
(一)补贴对象
1.一次性建设补贴对象
经认定授牌的区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象
进入区级各类孵化基地创业并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各类创业人员。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象
离开基地正常经营且新吸纳人员就业的孵化成功企业。
(二)补贴标准
1.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区级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给予20万元/个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准
孵化成功企业新吸纳人员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给予1000元/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申报程序
1.一次性建设补贴程序
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基地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 4 );
(2)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明资料;
(3)基地运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凭证。
审核拨付。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合格后送区财政复核,区财政局审批后直接将补贴经费划入基地银行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一次性创业补贴程序
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涪陵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5);
(2)创业人员公民身份证、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
(3)创业人员与孵化基地签订的入孵协议或场地租赁合同等孵化证明;
(4)创业人员个人储蓄存折帐号。
审核拨付。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合格后送区财政复核,区财政局审批后直接将补贴经费划入创业人员个人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3.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程序
申请补贴。符合条件的孵化成功企业向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 6);
(2)就业人员名单;
(3)就业人员公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就业人员工资支付凭证;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凭证。
审核拨付。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合格后送区财政复核,区财政局审批后直接将补贴经费划入企业基本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区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四)经费渠道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专项补贴经费在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管理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服务。区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应按要求报送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同时,应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创业孵化期限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原则上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
区就业和人才服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不断完善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孵化基地作用,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工作要求
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帐,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每年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金额等),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社会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专项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
2. 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情况统计表
3. 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
4. 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建设补贴审批表
5. 重庆市涪陵区一次性创业补贴审批表
6. 重庆市涪陵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审批表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