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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2608/2022-00052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2-11-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权责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司法发〔2022〕3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权责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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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处)室,各司法所,区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

   《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权责清单》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

权责清单

一、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局)工作职权职责(2项)

1. 提出设置和撤销本级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条

运行程序:根据需要提出设置和撤销本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2. 审批使用及延长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区社区矫正机构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核材料及证明材料→区级司法行政部门(区司法局)负责人审批→通知区社区矫正机构。

二、区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职权职责(45项)

1. 调查评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一、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受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通知区检察院→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司法所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程序开展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意见→按期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抄送区检察院。

2. 接收登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六、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运行程序: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如果接收报到时未收到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应当先记录在案)→办理接收登记手续(未收到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有误的,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五日内送达、补齐或者更正)→建立档案

3. 委托司法所管理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运行程序: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确定委托的司法所→通知受委托的司法所做好接收准备→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活动区域,三日内到司法所报告并接受社区矫正。

4. 开展手机信息化核查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四、五、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登记时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相关情况→确定被核查手机号码→指导安装“司法矫正APP”(不能安装“司法矫正APP”的,通知司法所落实书面记载)→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手机信息化核查情况→处理违规行为。

5. 失联查找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四、三十六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的→立即组织查找(接收前发现失去联系的,书面告知其家属、监护人或者直系亲属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及后果)→四十八小时内查找未果的,书面提请区县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及时书面通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和区检察院。

6. 限制出境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运行程序:(1)保管境内社区矫正对象有效的因私出入境证件→社区矫正对象证件遗失或者损毁无法上交的,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交书面的证件宣布作废申请→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送达《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解除矫正当日及时归还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入境证件。

   (2)准备境外社区矫正对象边控材料→报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7. 建立矫正小组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运行程序: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法律、教育或者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8. 入矫宣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宣告→按照规定程序宣告法定内容(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且宣告不公开进行)→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书面材料签字,确认已了解宣告内容。

9. 制定实施矫正方案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三十一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十个工作日内)查阅有关法律文书资料→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根据需要走访→根据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思想动态等,结合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制定矫正方案→督促矫正小组正确实施矫正方案→根据奖惩考核和风险研判情况调整矫正方案。

10. 开展分类管理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教育办法》第十一至十八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分类建议→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风险研判→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类别(遇到突发情况,可以及时调整类别)→落实管理教育措施及其他管控要求。

11. 开展教育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六至七十一条

运行程序:开展入矫教育→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根据需要开展个别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解矫教育。

12. 组织公益活动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运行程序: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技能特长等情况→确定公益活动项目→组织公益活动。

13. 审批不参加集中教育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不参加集中教育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批→通知司法所。

14. 审批不适用手机信息化核查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四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不适用手机信息化核查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批→(审批同意的)向区检察院备案→通知司法所。

15. 审批会客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会客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批→通知司法所。

16. 审批管制类社区矫正对象行使特定权利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批→通知司法所。

17. 审批居住地变更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四十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批→通知现居住地和新居住地司法所。

18. 审批执行地迁出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审批表及证明材料→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接收新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在五日内核实情况后书面回复的意见→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的,自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变更的,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移交新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抄送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和原执行地区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司法所。

19. 审批执行地迁入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运行程序:接收原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征求意见函→五日内核实情况,并书面回复意见→(同意变更执行地的)收到原执行地寄送的法律文书和档案材料后,在五日内送达回执→抄送区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接收手续。

20. 审批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期限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保外就医延期报告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批延长间隔期限一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申请→(审批同意的)及时通报原决定机关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司法所。

21. 审核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期限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保外就医延期报告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核延长间隔期限三个月以上至一年的申请→报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审批同意的)及时通报原决定机关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和同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司法所。

22. 审批外出请假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批单次请假外出超过七日未超过三十日且连续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未超过三十日的申请→通知司法所。

23. 审核外出请假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核单次请假超过三十日或者连续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请假的申请→报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审批同意的)通报区检察院→通知司法所。

24. 审批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批→(审批同意的)通报区检察院→通知司法所。

25. 审批扩大活动范围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扩大活动范围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批→通知司法所→通报区检察院备案。

26. 审批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及证明材料→审批→(审批同意的)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区检察院→通知司法所。

27. 提请使用及延长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社区矫正对象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提请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接收审批结果→(审批同意的)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决定书,发放告知书,告知监管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及违规后果等→依法佩戴电子定位装置→通报区检察院→依法处理拒绝使用或者故意损毁电子定位装置的社区矫正对象→(期限届满后)评估是否仍有必要继续使用→(仍有必要使用的)报请重新批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28. 组织病情诊断和身体检查鉴别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运行程序:(1)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可能消失的→及时组织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根据诊断检查鉴别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2)经审查病情复查情况无法判断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到指定医院接受病情诊断,核实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根据诊断检查鉴别结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根据需要通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

29. 取消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资格

权责依据: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保证人资格。

30. 更换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

权责依据: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保证人丧失保证人条件、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人义务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责令保外就医罪犯或者其监护人在一个月内重新提出保证人→不能提出新的保证人的,提请收监执行/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审查确定保证人并通知原决定机关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31. 决定表扬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表扬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司法所。

32. 决定立功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立功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司法所。

33. 决定重大立功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二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重大立功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司法所。

34. 决定训诫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四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训诫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司法所。

35. 决定警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警告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作出书面决定→通知司法所。

36. 建议提请减刑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二十三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提请减刑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及时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审核后提出减刑建议,制作减刑材料→书面征求区检察院的意见→将相关材料报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裁定结果→通知司法所。

37.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六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制作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材料→提请区县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向区检察院抄送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副本→接收决定结果→通知区检察院处理结果→通知司法所。

38. 提请撤销缓刑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制作撤销缓刑材料→书面征求区检察院的意见→原审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提请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原审人民法院不在本市的,一般提请本市同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报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原审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区检察院→接收裁定结果→通知司法所。

39. 建议提请撤销假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八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提出撤销假释建议,制作撤销假释材料→书面征求区检察院的意见→报市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裁定结果→通知司法所。

40. 提请逮捕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四十八条

运行程序: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需要同时提请逮捕的→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提请逮捕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向原审或者执行地同级人民法院提出逮捕建议→提请逮捕建议书同时抄送区检察院→接收人民法院决定→通知司法所。

41. 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收监执行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奖惩评审工作小组评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制作收监执行材料→书面征求区检察院的意见→向执行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如果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本市的,可以向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建议书抄送区检察院→接收决定结果→通知司法所。

42. 提请不计入执行刑期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运行程序:接收司法所上报的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罪犯有法律规定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调查核实→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43. 办理解除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

运行程序:(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接收司法所上报的解除矫正相关材料→(在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当日)委托司法所组织解矫宣告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抄送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44. 办理终止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运行程序:(1)(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决定收监执行的)接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裁定书或者决定书→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抄送区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2)(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接收司法所报告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材料→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收到死亡证明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区检察院、公安机关。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接收司法所报告的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材料→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收到死亡证明书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其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区检察院。

45. 依法承担上级交办的专案职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专案执行工作的意见》

三、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职权职责(45项)

1. 调查评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十三、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一、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受区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按程序开展调查评估→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评估,形成调查评估初步意见并附相关材料→上报区社区矫正机构。

2. 接收登记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

运行程序:接受社区矫正对象报告→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副本及相关材料→完善入矫登记手续→建立工作档案。

3. 开展手机信息化核查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二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四、五、七、八、十一至十七条

运行程序:办理入矫时书面告知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相关情况→确定被核查手机号码→指导安装“司法矫正APP”(不能安装“司法矫正APP”的,应当每日书面记载活动情况,每周当面提交司法所检查)→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接受信息化核查和每日签到→定期检查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手机信息化核查情况→对违反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4. 失联查找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三十六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失去联系→立即组织查找→报告区社区矫正机构。

5. 建立矫正小组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二十六条

运行程序:确定矫正小组成员(其中,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法律、教育或者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

6. 入矫宣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二十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宣告→按照规定程序宣告法定内容(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且宣告不公开进行)→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书面材料签字,确认已了解宣告内容。

7. 制定实施矫正方案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九、二十二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三十一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十个工作日内)查阅有关法律文书资料→与社区矫正对象谈话,根据需要走访→根据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思想动态等,制定矫正方案→督促矫正小组正确实施矫正方案→根据奖惩考核和风险研判情况调整矫正方案。

8. 开展分级管理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教育办法》第五至十条

运行程序:从入矫开始计分→每月定期召开考核评审会议,确定管理级别,调整管理措施(根据需要也可以临时开会调整管理级别)→上报区社区矫正机构。

9. 开展分类管理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教育办法》第十一至十八条

运行程序: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风险研判→按照规定情形提出分类建议→上报区社区矫正机构研判→按照区社区矫正机构确定的管理类别落实管理教育措施及其他管控要求。

10. 开展教育矫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六至七十一条

运行程序:开展入矫教育→定期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根据需要开展个别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开展解矫教育。

11. 组织公益活动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

运行程序: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技能特长等情况→确定公益活动项目→组织公益活动。

12. 审批延长提交书面记载活动情况日期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延长书面记载活动情况时间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批→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13. 审批不参加公益活动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参加公益活动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批→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14. 审核不参加集中教育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参加集中教育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15. 审核不适用手机信息化核查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四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适用手机信息化核查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16. 审核管制类社区矫正对象行使特定权利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17. 审核会客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四十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会客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18. 审核居住地变更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四十七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审批同意的)做好文书、人员交接工作。

19. 审核执行地变更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四十八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执行地变更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同意变更的)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区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20. 审核延长报告身体情况和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期限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四、五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延长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报区县社区矫正审核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21. 审批外出请假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四十三、四十六条

运行程序:(1)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七日以内且连续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未超过三十日的外出请假申请→审批→(审批同意的)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备案→通知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外出期间监督管理措施→督促按期返回销假。

   (2)突发情况确需紧急外出→接收口头申请→审批→(审批同意的)注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

22. 审核外出请假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四十三、四十六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超过七日或者连续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外出请假申请→审核请假理由、外出时间、目的地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审批同意的)落实外出期间监督管理措施→督促按期返回销假。

23. 审核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四十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24. 审核扩大活动范围申请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扩大活动范围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25. 审核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申请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

运行程序: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申请及证明材料→审核→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26. 审查身体情况报告(材料)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一条

运行程序:审查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提交的身体情况报告(材料)→每月审查怀孕社区矫正对象的妊娠检查相关材料/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在指定医院进行的病情复查情况报告/每年审查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关证明材料→(根据需要)报请区社区矫正机构组织诊断、检查、鉴别。

27. 提请取消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资格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二条

运行程序:发现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怠于履行保证义务→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提请区社区矫正机构取消保证人资格→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28. 提请更换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二条

运行程序:发现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丧失保证人条件、被取消保证人资格、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人义务→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提请区社区矫正机构更换保证人→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29. 提请表扬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九、二十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表扬条件→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社区矫正表扬审批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送达社区矫正对象,通报矫正小组及其他成员→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30. 提请立功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八、二十一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立功条件→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社区矫正立功审批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送达社区矫正对象,通报矫正小组及其他成员→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31. 提请重大立功

权责依据:《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九、二十二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重大立功条件→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社区矫正重大立功审批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送达社区矫正对象,通报矫正小组及其他成员→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32. 提请训诫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九、二十四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训诫条件→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送达社区矫正对象,通报矫正小组及其他成员→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33. 提请警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九、二十五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警告条件→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社区矫正警告审批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批→接收审批结果→送达社区矫正对象,通报矫正小组及其他成员→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34. 建议提请减刑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二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八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二十三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提请减刑审核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接收裁定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

35. 建议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六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九、六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八、二十六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接收处理结果→通知社区矫正对象→落实管理教育措施。

36. 建议提请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三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五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手机信息化核查及电子定位管理办法》第八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使用电子定位装置条件→调查核实→填写社区矫正电子定位审批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接收审批结果→(审批同意的)依法监督社区矫正对象正确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及时处理违规情形。

37. 建议提请撤销缓刑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十六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六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八、二十七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撤销缓刑情形→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38. 建议提请撤销假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七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六十一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第三、十八、二十八条

运行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具有法定撤销假释情形→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39. 建议提请逮捕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运行程序:提请撤缓撤假需要同时提请逮捕的→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提请逮捕审核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40. 建议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收监执行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四十九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六十二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运行程序: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应当收监执行情形→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41. 建议提请不计入执行刑期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运行程序:发现拟收监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具有法律规定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调查核实→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报区社区矫正机构审核。

42. 协助办理解除社区矫正手续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五十三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七十五、七十六、七十七条

运行程序: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三十日前作出个人总结→根据表现情况等作出书面鉴定→提出安置帮教建议→报区社区矫正机构。

43. 组织解矫宣告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七十五条

运行程序: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及矫正小组成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按程序宣告有关事项→向被宣告人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4. 协助办理终止矫正手续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十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运行程序:收集整理相关证明材料(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裁定书或者决定书、死亡证明材料)→办理社区矫正终止手续→报区社区矫正机构。

45. 依法承担上级交办的专案职责

权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专案执行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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