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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0086702608/2024-00007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7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司法发〔2020〕11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关于印发《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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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处)室:

根据《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将我局《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司法局

2020年5月7日    


推进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健全完善复调对接机制措施,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依法及时就地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落实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强联动、推进协调,将人民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全过程,切实形成高效便捷、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从源头上有效减少行政争议。

三、工作措施

    (一)构建对接平台

1涪陵区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移交的复调对接案件。根据需要,调解中心可以吸纳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参与调解;对涉及乡镇土地、林业等纠纷的案件,为便利当事人,调解中心也可以将案件移交当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商会牵头,进一步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保险合同、商事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行政复议机构移交的相关行业、专业行政复议案件。

    (二)明确对接范围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对接人民调解:

1.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

2.涉及工伤认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等案件;

3.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4.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5.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申请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部分,不得进行行政复议调解,不得对接人民调解。

    (三)规范对接流程

1.受理甄别。行政复议机构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登记录入行政复议在线办理平台并予以甄别,在10日内作出是否适用调解方式处理的决定。

2.引导分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当事人同意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移送复调对接平台进行调解。

3.对接移交。行政复议机构向复调对接平台移交可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时,须填写复调对接移送单,连同当事人填写的调解申请书和必要的案件材料复印件一并移交复调对接平台。复调对接平台应当在收到移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

4.开展调解。复调对接平台依法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人民调解员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依法调解。调解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调解,疑难、复杂纠纷可延长10日。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复调对接平台应当终止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不成功告知书,反馈行政复议机构。

5.成果运用。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调对接平台反馈行政复议机关,并由行政复议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程序审理。

6.留存归档。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调对接平台要建立科学、共享、规范的复调对接工作台账,做到门类清晰、组卷规范、归档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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