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二、如何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三、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法律援助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救助;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六)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七)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八)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四十一条 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
(六)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
(九)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代理但没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审查经济状况:
(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农民因使用假冒伪劣生产资料(种子、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请求损害赔偿的;
(三)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其监护人侵害的;
(五)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审查经济状况的其他情形。
(三)《涪陵区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涪陵委办发〔2016〕10号)规定: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完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认真执行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关于申请法律援助免予审查经济状况的规定,并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市外来涪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4.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说明表。
五、法律援助申请途径
线下申请法律援助:到涪陵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申请;
线上申请法律援助:通过重庆法网、重庆村居法务、渝快办申请。
六、受援人的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
3.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了解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并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法律援助协议(委托代理/辩护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受援人的义务
1.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应当如实说明经济困难状况,无需再提交由乡镇街道、村居开具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其他经济困难状况证明(如低保证等)也不再要求提交。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推行告知承诺制)。
2.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情况,及时提供证据材料,协助、配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3.受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
八、哪些情形不予法律援助
1.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
2.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3.法律援助事项已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但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除外;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九、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一)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二)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
(三)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
(四)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五)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经被撤销;
(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
(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申请法律援助遭拒绝怎么办
1.申请人对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援助或者终止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涪陵区司法局提出(联系电话:72864437;办公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涪陵区司法局办公楼805办公室)
2.涪陵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涪陵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一、法律援助中心服务承诺制度
1.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3.接待受援人要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有问必答;
4.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5.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或者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二、法律援助咨询和举报投诉
法律援助咨询电话:72860389或12348;
法律援助举报投诉:1.涪陵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72100699;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涪陵区司法局办公楼一层;2.涪陵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电话:72864437;地址:涪陵区兴华中路81号涪陵区司法局办公楼805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