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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2-00053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官梯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水罚〔2022〕第02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官梯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水罚〔2022〕第02号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官梯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中全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太阳村四组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重庆市涪陵区官梯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打造官梯峡旅游野营训练教育基地、消除因雨季涨水对房屋及人员带来的安全隐患,于2022年4月9日至2022年5月9日,擅自在江东街道太阳村4组枧溪河管理范围内组织施工,开挖河道(清除淤泥)约100米;扩建沿河道公路约1公里,并将道路扩建产生的部分弃土弃渣倾倒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三、主要证据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影像等证据佐证。

四、处罚依据及结果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之规定。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及《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之一的,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视以下情节给予处罚:造成轻微危害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河道行洪安全;

   (二)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之规定,你司建设的“官梯峡旅游野营训练教育基地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限期60日内完善手续。

    (三)罚款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五、当事人权利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涪陵区政务服务管理事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涪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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