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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3-00052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9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洋石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水罚〔2023〕第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洋石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水罚〔2023〕第03号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洋石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露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新妙镇开平村一组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单位)在涪陵区新妙镇开平村一组羊石溪河道管理范围内,在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扩建电站压力管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洋石溪电站修建于1981年,位于涪陵区新妙镇开平村一组羊石溪河道管理范围内,2014年重庆市涪陵区洋石溪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通过股份交易取得该电站经营权(电站装机容量为50kW/台+200kW/台,压力管道直径为600mm,长145m)。2021年8月8日洋石溪电站因洪灾,致使电站压力管道受损严重,2021年11月你公司对水毁的压力管道进行了复建,重新安装压力管道及管道固定设施,在此过程中,擅自将原直径为600mm的压力管增大为1200mm,于2022年4月完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涵、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下统称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河建设项目跨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或者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防洪、用水等有较大影响的,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及视频影像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申请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以及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60日内补办压力管道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涉河建设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未被批准,将限期拆除扩建的压力管道,逾期不拆除,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你司自行承担;

3.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涪陵区政务服务管理事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3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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