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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3-00054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标题
  • 重庆腾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水罚〔2023〕第04号
  • 有 效 性

重庆腾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水罚〔2023〕第04号


当事人:重庆腾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生

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来龙村4组11号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5月22日对你(单位)在马鞍街道红星村7组斜阳溪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倾倒施工弃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重庆至万州高速铁路蔡家沟大桥位于马鞍街道红星村7组,项目业主为中国铁建大桥局渝万高铁站前五标项目部,承建单位为重庆腾全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你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8日,在修建蔡家沟跨河大桥15号桥墩承台过程中,将开挖的弃土倾倒在马鞍街道红星村7组斜阳溪河道管理范围内,共计倾倒弃土1000m3。15号桥墩设计结构为双肢矩形墩,单肢尺寸为10×13.5m,桥墩下设垫块及矩形承台,承台埋置于河床面以下,单座尺寸为22×22×5m,基础开挖总产生弃土4000m3。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影像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7日,将河道管理规范内倾倒的弃土清除,运至指定的弃土场进行堆放;

3.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涪陵区政务服务管理事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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