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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3-00110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15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易源供水有限公司(大渡水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水罚〔2023〕第0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易源供水有限公司(大渡水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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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水罚〔2023〕第05号


当事人:重庆市涪陵区易源供水有限公司(大渡水厂)

法定代表人:何猛

地址:涪陵区江北街道大渡村1组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因出厂水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限值要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396日,涪陵区水文水质监测站对大渡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了抽样检测,水样所检项目浑浊度超标(标准限值为1/NTU,检验结果为1.2/NTU),区水利局对该检测情况进行了通报(涪水利发〔2023255号),要求立即整改。2023912日,涪陵区水文水质监测站对大渡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了抽样复检,水样所检项目浑浊度超标(标准限值为1/NTU,检验结果为2.1/NTU)。

通过两次检测结果显示,大渡水厂出厂水水质浑浊度均为超标,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限值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已建的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质未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更新改造,限期达到标准。”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通报文件、水质监测报告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及《 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村镇供水管理类:“规模化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情节较轻,处0.3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整改,确保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限值要求;

2.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涪陵区政务服务管理事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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