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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3-00118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1
  • 标题
  • 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文字号
  • 涪水罚〔2023〕第07号
  • 有 效 性

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字 号: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涪水罚〔2023〕第07号


当事人: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碧龙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港西镇三双公路1021号10幢X1003室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在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天府村3社许家湾一地表水水井非法取水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水事违法行为:

2022年7月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为解决自来水供水中断时的生活临时用水,擅自在三峰环保垃圾焚烧发电厂区外,石沱镇天府村搬迁遗留下的旧水井内安装自吸式水泵(型号:TY70-600A;功率600W4.1A)连接PPR水管进行取水,分别接入厂区内综合水泵房生活水箱和用于员工食堂的综合楼天台净水器设备,作生活应急备用水源使用。共非法取水704m3,其中:综合水泵房生活水箱取水427m3,员工食堂取水277m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之规定。

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及视频影像等证据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及《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水资源管理类,情节较轻:“未经批准擅自年取水量(非农)地表水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超许可取水量10%以上20%以下,从轻:补缴水资源费,并处2万元以上4.4万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处罚。但考虑到你(单位)为初次违法且取水量较小(非法取水共计704m3),情节轻危,并主动拆除取水设施,未造成危害,依据《重庆市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第二项“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0.1/ m3,补缴水资源费70.4元(大写:柒拾元肆角);

3.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要求,合法利用水资源。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重庆市涪陵区政务服务管理事务中心(水利局窗口)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或者重庆市水利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利局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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