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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0-00040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收费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5-03-12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水务发〔2015〕63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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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新城区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各取水企业: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水利部《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 水资源〔2012356号) ,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把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作为控制用水总量、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

红线及纳污能力红线的重要抓手,规范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程序,强化监督管理,现就全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取水许可的对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等)直接从河道、库坝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二、取水许可审批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申请人(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取水许可的时间。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文件2份;(2)申请书一式6份;(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5)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6)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7)水利工程供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协议;(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三)审查程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取水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应进行取水许可后评估,重新、从严核定取水许可量;取用水户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计划并严格执行,不得超计划取水,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自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水资源费征收对象

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利工程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除按《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和农业灌溉取水以外的,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取水企业必须安装经计量认证的取水计量设施并按取水量征收,发电企业必须安装经计量认证的发电计量设施并按发电量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水资源费,确有困难需缓交的企业需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用水资源费。

五、水资源费征收程序

   (一)由区自来水公司管理的水厂(含区供水公司所属水厂)、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m3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m3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000kW以上取水企业,由区水务局直接征收。市管取水户由市水利局征收。

   (二)年取水量在10m3以下、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m3以下,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000kW以下的由乡镇代征。乡镇代征部分由区水务局按比例拨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用于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

   (三)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取水企业于每季度首月上旬向征收单位报送上季度取水(发电)量数据,经核实后,由征收单位开具缴费通知书。取水企业收到缴费通知书7日内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缴费进账,否则按每日0.2‰收取滞纳金。2015年前未缴、欠缴的企业,必须于2015630日前全部足额缴纳入库。

六、有关要求

   (一)认真清理取水企业办证和缴费情况。由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场镇水厂、小水电企业及工业取水企业取水许可办理情况和水资源费收缴情况进行清理,该项工作将作为2015年区政府对乡镇(街道)水资源保护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办取水许可手续的企业必须在2015年5月30日前完善手续,同时缴清水资源费。取水企业要高度重视到期换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取水许可证到期未换证将按作废处理,已过期未及时换证的企业必须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

   (二)加强取用水日常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一是取用水户应按月或按季度报送取用水报表,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取用水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申请(2014年总结及取用水计划在3月31日前报送)。年度总结结论由区水务局在取水许可证载明。二是取用水户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定期进行计量检定。三是加强对取用水户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变更或停止取水等情形,及时向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并做出处置。

   (三)强化水资源执法监督。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取水企业依法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缴纳水资源费的企业和取水户,限期督促整改并及时报区水务局。区水务局将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纠正和查处,以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促进全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20153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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