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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0-00045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7-10-20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水务发〔2017〕407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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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水利部第26号令,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基﹝201250号)以及《重庆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决定对由区水务局承担安全监管职责,建安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实行安全生产监管备案;建安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在建水利工程,由当地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实行安全生产监管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安全责任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见附件2),如实填写《重庆市涪陵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见附件1),于工程开工前15日内将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和备案表一并报区水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及安监办备案,凡是没有进行安全生产监管备案的项目,工程不得开工。已经在建而未实施监管备案的项目,验收时不得出具安全监管工作报告。

对于涉及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拆除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施工前,编制如下相关材料并建立档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局机关各科室特别是业务科站办及乡镇街道农服中心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加强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督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督查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督查,督导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监管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档案,创造良好的安全监管工作环境。

   (二)全面清理,积极推进。局机关各科室特别是业务科站办及乡镇街道农服中心要加强协调联动和沟通配合,对在建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清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督导职责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参建单位完善备案资料后再行施工;对在建尚未完工的水利工程,督导项目法人完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备案资料,尽快实施安全监管备案工作。对应该实施监管备案的项目,按照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业主单位分管领导逐级审查,局机关业务科站办专项审查,局安监办综合审查,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的程序,严格实施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备案。

   (三)严格考核,确保效果。我局将各单位安全监管备案工作执行情况纳入水利综合目标考核,同时对未按规定执行监管备案的项目,在工程验收时不得出具安全监管工作报告,以此推动安全监管备案工作有效实施。


附件:1. 重庆市涪陵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备案表

      2. 涪陵区水务系统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监管备案资料清单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20171020日    



   (注:附件内容见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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