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渡、桥南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我区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2007年8月23日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加快我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确保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好用好建设资金,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水利局(章)
2007年8月6日
重庆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利局《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78号),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水利建设“竞标”投入激励机制的通知》(渝水计[2007]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乡镇防洪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镇堤防工程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兴建(含新建、扩建、续建、整治加固、水毁修复)的以保护乡镇(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除外)防洪安全为主的堤防工程。包括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堤后回填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 对百强镇、中心镇的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实行区县(自治县)、乡镇自筹为主,市级补助为辅,市级补助投资包干的办法。市级补助与区县(自治县)自筹投资比例为1:4;以乡镇(百强镇、中心镇)为单位,基本达标消号,但市级包干补助总额每个乡镇堤防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乡镇堤防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水利局职责:一是按照“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区县推进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建设管理氛围。二是抓好有市级投资的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及变更设计审批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工作;三是下达项目的市级补助投资计划,定期抽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四是负责市级补助投资的及时、足额到位;五是加强对乡镇堤防工程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三公示”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一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是负责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和设计变更的审批以及开工审批;三是会同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提出“竞标”项目,组织项目“竞标”工作;四是负责组建项目法人,调派高素质的工程建设技术、管理人员充实项目建设现场管理机构;五是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三公示”;六是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监督管理;七是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征地移民、环境影响、工程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八是负责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九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报市水利局基建处备案。
第七条 项目法人组建与职责
(一)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组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并明确职责。项目法人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合同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组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是全面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职责;二是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组织工程建设,对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负全面责任;三是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四是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办理项目的开工许可手续;五是负责处理工程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以及协调工程建设外部关系,为工程施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六是依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施工等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七是依法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八是负责在工程开工前到质量监督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与质量监督单位研究确定项目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九是负责组织工程基础等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做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十是负责编制并向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以及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设计审批
第八条 乡镇堤防工程设计,必须委托有水利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以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应按市水利局《乡镇堤防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大纲》(渝水[2007]35号)进行编制。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审批权限:乡镇堤防工程的初步设计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十条 乡镇堤防工程应在当地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对开工前、竣工后、违规违纪查处情况进行“三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工程建设管理的透明度。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河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量、投资(市级补助资金、区县自筹资金)、防洪标准、项目行政、技术负责人、项目建设单位、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向市水利局、区县(自治县)政府进行举报的举报电话(市水利局举报电话为:89079025、89079123)等。
第五章 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堤防工程的施工、监理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依据国家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凡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招标。招投标的监督管理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乡镇堤防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参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执行。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执法监察,对堤防工程的承包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依法加大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分包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六章 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 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乡镇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对施工阶段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使用实行全面监理。
第十六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应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严禁禁止监理单位无资质证书和超越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未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批准将监理任务分包。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施工工序“开仓许可制度”,强化施工工序质量过程控制,上一工序不合格的,监理不得办理下一工序施工许可手续,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七章 施工合同及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必须强化合同管理。
(一)乡镇堤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应按照《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YZ—2005—0208)的格式和内容签订。
(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约定,派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及施工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未经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重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或缺岗;未经监理批准,施工机械设备不得退场。严格禁止转包和层层分包。
(三)堤防工程建设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以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一)乡镇堤防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全面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质量检测等单位要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质量和安全负责。
(二)乡镇堤防工程参建各方应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和检查体系,配有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三)乡镇堤防工程质量检测,必须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必要时,还应设置现场试验室。
(四)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或施工质量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有违章操作及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限期改正或停工,待处理后方可复工。
(五)基础处理、防渗处理等重要的隐蔽工程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险工险段的工程质量,参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隐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渝水基[2005]53号)的有关要求执行,规范重要隐患工程验收程序。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质量监督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六)乡镇堤防工程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对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序、单元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返工或修补直至验收合格。否则,监理单位不予计量签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和组织验收,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或撤离施工现场。
(七)堤防工程基础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质量监督单位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意见;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质量不合格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相关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八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乡镇堤防工程验收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及现行的有关验收规程、规范、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堤防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或财政投资评审,并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审计或财政投资评审、竣工验收,由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乡镇堤防工程验收必须具备完备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建立技术档案。项目档案验收,参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渝水[2002]37号)及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和监察部门严格监察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严格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四条 乡镇堤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违反有关规定、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投资失控、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乡镇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