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工商所、安监所、各小水电企业:
为加强我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价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水利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监委华中电监局《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渝水电[20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和安全评价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
(一)小水电站业主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既要承担生产管理职责,也必须承担安全管理职责。业主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保障安全投入,落实安全措施,不安全不允许生产。
(二)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电力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1. 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 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密切配合全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务部门,共同抓好涪陵区域内小水电站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涪陵水投集团是其所管辖的水电站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水电站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对项目业主和运行管护单位的生产运行、安全管理及防洪度汛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确保水电站安全。
(五)全区各级监察、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气象、财政、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水电站工程安全管理及防洪度汛有关工作。
二、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一)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安全把关
项目业主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发改法[2007]1071号)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从事小水电开发的行业准入同意。
小水电项目必须符合河流水能资源开发规划,取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必须获得水能资源开发权,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通过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选址意见、建设用地、地灾评估、环评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和其他法定行政许可程序。
从事小水电开发的项目业主,应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应包括水电开发业务。
凡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小水电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审批或核准。
(二)严格项目的审批、核准
小水电项目按投资来源不同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审批制,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其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为确保“小电站大水库”的安全,所有水库电站项目必须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按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水库规模为中小型的水电站,初步设计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规模为大型的水电站应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审后转报水利部审批。
对于政府投资的小水电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业主按工程规模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总装机5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000kw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已经通过初步设计审批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工程特性、主要设备等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严格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管
小水电项目开工前,业主应提出开工申请。总装机5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5000kw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小水电站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小水电工程建设应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小水电项目业主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的规定,向水电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全区各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水电工程建设过程的专业监管与综合监管,进一步加强小水电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审批意见和安全生产措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四)严格项目验收制度
小水电建设项目验收应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有关标准,实行分类分级验收制度。政府投资的小水电站工程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小水电站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总装机5000kw以下的小水电站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5000kw及以上或跨行政区域的小水电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对已经建成发电,但未经验收的项目,要尽快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小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证书和电力业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凡未经蓄水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得蓄水,凡未经竣工验收的小水电工程一律不准投入正式运营。
(五)严格运行前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管[2009]23号文)规定,严格实行大坝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三、不断强化已建工程安全监管
(一)执行责任主体备案制
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关系到国家事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推进。请全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摸清本辖区小水电工程的基本情况,在2010年10月前全面逐站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站的安全责任主体、安全监管主体、综合监管主体、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责任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后报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建水库水电站的运行监管
已建成运行的水库水电站应按规定向大坝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已建成运行的小水电站的水库规模达到小㈡型及以上的,其大坝管理单位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水管[1995]290号)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完成了新建或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大坝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建立水库注册号和技术档案,并将大坝注册登记成果报重庆市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中心备案。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全区各有关部门应定期按照《重庆市地方电力安全生产检查提纲》,对已经投运的小水电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工程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隐患是否得到及时整改。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制度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落实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和年检制度以及安全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安全运行监管、标准化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涉网安全监督管理
请涪陵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并入电网运行的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和并网机组安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印发的批准文件协助小水电站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证。
四、严格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度
小水电工程防汛安全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明确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指挥调度权限。小水电站业主要编制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并报防汛指挥部门审批。要与所在河流水文测报机构保持联系,建立健全包括各参建、运行单位在内的安全应急机制,落实汛情预警、信息传输、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等应急措施。
汛期所有施工、维修作业都要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程,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公共安全、施工人员生命安全的危险区域进行施工、维修作业的,施工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得到批准后方可施工。一旦出现险情,有关防汛责任人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
全区各水利、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区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五、切实抓好小水电安全评价工作
(一)安全评价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
1. 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企业一律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查找其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确定其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及整改措施。
2. 在建工程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及建议。
3. 待竣工验收的小水电企业应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查找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程度并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及整改措施。
4.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进行不同阶段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5. 当水电站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应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安全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区水务局、安监局对具备水利水电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进行了评估,为全区小水电企业推荐了重庆泰莱斯科技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美高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安全评价机构。加强了安全评价方法、时间、收费标准等工作的管理。目前两家安全评价机构已完成了全区全部已建小水电企业和在建电站的安全初步评价,提出了隐患整改意见,下达了水利水电安全评价隐患整改通知书。
(三)存在的主要隐患
我区小水电企业安全状况参差不齐,以公司和规模化经营的水电站安全情况较好,其余的电站安全隐患较多。在初步评价中发现的突出隐患有:
1. 部分在建工程未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未认真研究分析重大隐患和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制定详细的隐患整改计划,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不到位。
2. 涪陵区农村小水电站普遍为个体、私有或民营企业,个别企业存在管理体制松散,管理方式较为原始和落后等问题,只注重眼前利益,对行业安全,技术更新、职工培训等保证企业长久生存和发展的问题视而不见。
3. 部分电站的各类规程、制度及“两票三制”执行较差。运行记录不规范,档案资料不全。
4. 部分电站没有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5. 部分电站机组老化陈旧,机组设备设计安装不合理,机组缺陷运行较为突出,线路布局零乱,乱拉乱接情况严重,无安全警示标志,且无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隐患较突出。
6. 部分电站机房内堆有杂物、油桶、电炉等生产生活设施。
7. 部分电站存在飞轮、联轴器无防护罩、灭火器失效、进水阀门处封闭不全、控制屏前后无绝缘胶垫,控制屏封闭不全、发电机励磁端盖未安装、行车上人扶梯无护栏、升压站无围墙、变电台区高度不能、前池无围墙、渠道和大坝无警示标志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请各小水电企业严格按照区水务局、安监局联合下达的《关于开展全区小水电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涪水务发[2010]24号)文件精神,及时完成安全评价工作。请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安监所进一步提高思想意识,专人专职协助和监督所属小水电企业搞好该项工作。
1. 请各小水电企业按照安全评价公司下达的安全评价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作好工作计划,签定安全评价协议,安排专项资金,按时按质完成隐患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报告报区水务局、安监局、相关农服中心、安监所和安全评价公司各一份。
2. 以安全评价公司为主,相关农服中心、安监所密切配合和参与,按照安全评价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照小水电企业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对小水电企业进行全面、认真的安全检查,达到消除隐患的目的。安全评价公司将复查的情况报区水务局、安监局各一份备案。
3. 区水务局、安监局按计划对全区小水电企业安全评价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上报市水利局、安监局。对排名最后三位的实行全区通报;对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小水电企业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4. 时间要求。各小水电企业必须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安全性现状评价报告》,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水务局各一套。
六、继续加大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力度
违规水电站普遍存在审批手续不全、设计不够合理、管理制度缺失、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区水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单位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并加强协作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实施联合执法。将在区分不同情况,登记造册基础上,明确重点和范围,有针对性地实行分类整改,挂牌督办,限期销号。并建立长效防控机制,确保清查、整改和监管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防止产生新的违规水电站。
七、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我区小水电站分布广泛、数量众多,安全监管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监管。要依法规范小水电建设市场准入,禁止无资质、无许可证的单位和无执业资格的人员进入小水电建设市场。
(一)对违反规划、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小水电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工并予以处罚。对违规建设的小水电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严重、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不予办理并网许可;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二)对未经验收擅自蓄水或投运的小水电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放空库容,并报请区人民政府立即采取措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供电部门不予办理并网许可;电力监管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三)对已投运的小水电站,凡存在工程安全隐患严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持证上岗不规范、安全投入无保障等违规问题的,由安全监管、水务等部门和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下达关闭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解除并网关系并取消其并网许可;电力监管机构取消其电力业务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取水许可。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小水电站,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依法追究责任,强化警示教育,落实整改措施。
小水电站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全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周密部署,进一步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提高监管水平,促进小水电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各小水电企业安全评价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重庆市涪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