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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2699274012D/2021-00021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涪陵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14-09-16
  • 标题
  •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涪水务发〔2014〕365号
  • 有 效 性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项目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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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为了切实加强水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和干部廉政安全,顺利通过上级项目审计和检查验收,根据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查工作的通知》(涪陵府发〔2013〕8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议事纪要》(第83号)等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务建设项目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业主组织项目结(决)算自审工作

   (一)切实完善三方签证资料。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要做好施工记录,坚持和完善三方签证机制,及时备齐结算依据和三方签证的基础资料,为工程验收后的结(决)提供完备的基础依据。

   (二)认真组织造价自审。项目业主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在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从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审计局建立的审计中介机构数据库中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规范中介机构审查费用的支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要根据工程投资情况和市场行情商定,实行定额包干,原则上总额不得超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70%,并进入工程项目成本。审查费用的支付待中介机构出具审查报告后一次性支付80%,余款待审计或财政部门复审后支付。

二、落实复核中介机构审核结果的机制

   (一)严格实行自审和送审制。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决)算,均先由项目业主自行审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后,再报送审计部门或财政部门复核。

   (二)明确中介机构审核责任。中介机构出具报告中对工程结算的核增、核减数额,与审计或财政部门复核数相差3%以上的,中介机构余下的审查费用不予支付。

   (三)明确监理单位责任。对三方签证的结算项目,首审审减额在10%以上的,要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费;复审审减额在10%以上的或者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三、自审经费保障

对中介机构的相关审计费用原则上计入项目成本,不能计入项目成本的,向主管部门申请在区财政统筹安排资金予以解决。



重庆市涪陵区水务局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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